題目:論政府限制人民財產權的正當性
關鍵字:財產權、公共利益、契約自由、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憲法第15條
論題:
都更案抗議的例子眾多。主要因為政府多以促進公共利益的理由執行強制徵收的行為,往往徵收土地變得非常容易又輕鬆。因此,本題想要透過了解政府想要透過公權力限制或剝奪人民合法取得的財產,是不是正當的?
摘要:
國家向人民徵收土地的理由大致有兩種分類:一、促進公共利益並發展都市機能。二、避免因土地本質問題造成不可抵擋的緊急危難。觀察兩者理由下民眾的看法,前者多不被人民所接受 。又徵收土地有三種方式:一種是一般徵收,另一種是區段徵收,還有一種是市地重劃。一般徵收的用途多為因公共事業所需要;而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和舊都市更新的需要,對一定範圍徵收;市地重劃是將一定區域內的畸零地重新規劃和整理。除了市地重劃土地所有人仍保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權,不論政府採用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哪種方式,國家方所持公共利益與人民方防止政府剝奪財產權的價值衝突仍是存在的。
法條:
釋字409號解釋、釋字709號解釋、釋字763號解釋、經濟文化與社會權利公約、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憲法第15條
一、前言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問題
(三)研究範圍
(四)研究方法
二、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
(一)引言
(二)土地財產權
(三)剝奪土地權是否涉及居住自由
(四)小結
三、憲法所保障的公共利益
(一)什麼是公共利益
(二)憲法保障公共利益的正當性
(三)少數人的利益可能戰勝多數人的利益嗎?
(四)小結
四、結論
(一) 政府可以用公共利益剝奪人民的財產?
(二) 應該犧牲少數人財產來成就公共利益嗎?
(三)在剝奪土地所有權前,公聽會可以代表一切?
(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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