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從女性免服兵役來看憲法中的歧視與不平等
論題: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而根據《兵役法》第一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該條文將應受軍事訓練之主體限制在「男性」,女性依法是可以免除這項義務的。然而,依據《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以此來看,筆者認為《兵役法》與《憲法》第七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所保障之平等權相互衝突。
關鍵字:平等權、兵役法、軍事訓練、生理差異、社會功能角色差異
大綱:
- 前言
- 導論:
-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 第二節:研究方法
- 第三節:文獻檢閱
- 第一章:軍事訓練為何重要?
- 第一節:軍事訓練之目的
- 第二節:與志願役之比較
- 第三節:我國目前國防現況
- 第四節:小結
- 第二章:服兵役做為一項義務
- 第一節:國民義務之討論
- 第二節:平等的權利是否伴隨平等的義務?
- 第三節:釋字490號討論
- 第四節:小結
- 第三章:兵役法與平等權之衝突—從生理差異來看
- 第一節:以生理作為特權依據之基準
- 第二節:將同一性別的人視為群體是否合理?
- 第三節:與平等權的衝突
- 第四節:小結
- 第四章:兵役法與平等權之衝突—從社會生活功能角色差異來看
- 第一節:現代社會角色的差異
- 第二節:社會生活功能角色是否具有歧視意涵
- 第三節:社會功能角色對社會之影響
- 第四節:小結
- 結論
同學不好意思,剛剛下課來不及提問,請問您的研究主要想探討什麼?根據剛剛您在台上的發言,我不太認同單純談論服兵役這件事可以促進所謂性別平等,或是以女性懷孕的概念與男性服兵役的概比較。抱歉純粹想了解,無意冒犯。
回覆刪除同學您好,不好意思到現在才看到您的提問。針對您的提問,我將分別回答。
回覆刪除第一、我的研究一開始是希望探討男性需要服兵役,女性卻不用,這是否違反平等的精神,但我目前尚未針對我應該證明的前提解釋清楚,以至於我目前的討論仍存在許多漏洞,而當天上台的發表的準備也實屬不足,所以可能導致同學仍然不太清楚我的想法,真的非常不好意思。
第二、談論兵役問題能否達成性別平等,我的想法是:假設兵役如同納稅一般,是一種國民回饋社會的方式,那以生理與社會功能角色的不同而免除了女性在這件事情的義務,是不是可能會形成對男性的一種反向歧視?如果說性別平等的目標是達成一個男女實質平等的社會,那將女性納入服兵役的一環是否可以進一步達成這個目標?
第三、女性懷孕與服兵役的關係是我針對釋字490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對於此議題的回應所做出的個人解釋。以下是大法官原文:「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因為男女之間存在最大的生理差異應為「生育」,而基於生育所存在的社會功能角色差異,我個人的解讀為:女性有生育的負擔,而男性沒有,所以基於平等原則和基本義務的規定,男性應服兵役,女性則免。那我的質疑是,假設女性不想生育,那相對於男性來說,她們是否就免除了服兵役這項義務?
以上是我目前粗略的想法與一些疑問,但如同我開頭所說的,我目前的討論仍存在許多漏洞與尚需證明和解釋的部分。
所以非常感謝您的提問,如果您還有疑問或不清楚之處,十分歡迎您留言互相交流。
敬祝期末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