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設立性專區與工作權的拉扯
題目:政府不設立性專區與工作權的拉扯
論題:
台灣已通過性專區設立之法案,卻因一些既有的歧視使得無縣市敢設立性專區,導致性工作者無法有妥善合法工作地點,已妨礙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無合法地方可工作,性工作者只好以非法的方式進行。面對當今台灣社會,憲法精神該如何實踐?從「性工作者」這個詞來看,他到底是不是一份工作,而甚麼是「工作」?
政治學意涵: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也是民眾的一種生活方式。而今當中所保障之相關權利,政府卻因其敏感與爭議而選擇不作為,違反並且沒有落實憲法所保障之項目,因此將相關案例列入以下討論。
關鍵字:性專區、工作權、善良風俗、公共利益、工作之定義
摘要:
起初藉由「性工作」相關事件依照時間順序進行排序並做一個介紹帶入情境,接著透過「性工作」在憲法內的有關條文與釋字來檢視其受到的保障範圍,使接下來的討論更有依據與立場。三、四章為正反方拉扯的過程,透過這樣的來往明白反方聲音然後針對重點進行說服,並且討論本篇中的開端源頭「性工作」到底算不算是一份工作,以貫穿並連接整篇討論。最後,謹慎的借鏡國外案例來進行比較,台灣該有哪些突破才能達成性專區的落實與相關的權利保障。
大綱:
第一章 背景說明
第一節 公娼制度的廢止
第二節 性工作者抗議相關事件
第三節 性專區立法
第四節 目前處境
第二章 憲法相關保障
第一節 憲法第七條 平等權
第二節 憲法第十五條 工作權
第三節 憲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節 相關大法官釋憲案例
第三章 為何反對
第一節 善良風俗
第二節 鄰避原則
第三節 管理與社會秩序
第四節 公共利益
第四章 如何說服
第一節 善良風俗是否能夠成為判斷指標
第二節 鄰避原則,該蓋在哪裡
第三節 該如何向孩童教育與解釋性專區?
第四節 性工作能算是工作嗎?究竟甚麼是工作?
(透過憲法23條討論: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五章 國外案例
第一節 荷蘭
第二節 日本
第三節 國情風俗比較
第四節 台灣該有哪方面的突破?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吳前大法官庚在釋字第四○四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提及,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以上即屬我國憲法目前對工作權保障之主要核心領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吳前大法官庚在釋字第四○四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提及,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以上即屬我國憲法目前對工作權保障之主要核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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