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平等權與選舉保證金關係之研究
關鍵字:選舉保證金、公職參選、立法理由、平等權、參政權
論題:本研究想探討參選公職需要交付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我們可以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發現,在正式成為候選人之前,須繳納一筆為數不小的保證金,我們更別提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成為候選人前,需繳交100萬元的連署保證金,而繳交保證金的行為,筆者認為有不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也就是階級上的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最終將導致民眾的參政權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在我國憲法中,平等權的內涵為強調「實質平等」而不是齊頭式的「形式平等」,第7條所宣稱的法律上一律平等,意思就是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不強調「結果平等」而要求「機會平等」。回過頭來看參選公職需繳納保證金的行為,對於沒有豐富經濟、人力資源但想參選的公民來說,保證金存在的概念類似於1970美國民權法案尚未公布的美國南方,須提供繳稅證明或是進行詞彙測驗才得以投票,有變相剝奪公民參選公職、參政權的疑慮,是以本研究將從最初立法繳交選舉保證金之立法理由,來看為何可以有如此的規定卻又可以不侵害到符合平等權且不侵害公民的參政權。
大綱: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四節:文獻檢閱
第二章:中華民國國民參選公職的限制
第一節:公民參選的法定條件
第二節:成為正式候選人的法定條件–選舉保證金及連署制度
第三節:不能成為候選人的負面表列
第四節:小節–參選條件的歸納
第三章:中華民國憲法對平等權與參政權的保障
第一節:平等權的詮釋
第二節:參政權的詮釋
第三節:平等權與參政權在憲法中的關係
第四節:小節
第四章:選舉保證金制度
第一節:選舉保證金設立的目的
第二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立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
第三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設立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
第四節:小節–目的與理由是否一致?
第五章:被挑戰的選舉保證金制度
第一節:釋字468號解釋文
第二節:選舉保證金公平性的檢討
第三節:被間接剝奪參政權的階級
第四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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