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題: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因目前兵役制度是採「募兵制」,所以人民只需完成為期四個月的軍事訓練即可,不必像以前的徵兵制要完成一年的兵役。而根據兵役法第一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該條文把應受軍事訓練之主體限制在「男性」,女性依法是可以免除這項義務的。然而,依據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此來看,筆者認為在軍事訓練這議題上,兵役法與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相互衝突。
關鍵字:平等權、兵役法、軍事訓練
大綱:
- 前言
- 導論:
-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 第二節:研究方法
- 第三節:文獻檢閱
- 第一章:軍事訓練為何重要?
- 第一節:軍事訓練之目的
- 第二節:與志願役之比較
- 第三節:從效益主義探討
- 第四節:小結
- 第二章:服兵役做為一項義務
- 第一節:國民義務之討論
- 第二節:從共同體的維持來看
- 第三節:義務是否具備平等概念?
- 第四節:小結
- 第三章:兵役法與平等權之衝突
- 第一節:釋字490號討論
- 第二節: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差異
- 第三節:與平等權之衝突討論
- 第四節:小結
- 第四章:實行上可能出現之問題
- 第一節:實行方式之設想
- 第二節:人性尊嚴之考量
- 第三節:平等權與其他權利之拉扯
- 第四節:小結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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