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平等權與選舉保證金關係之研究
關鍵字:選舉保證金、公職參選、立法理由、平等權
論題:本研究想探討參選公職需要交付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我們可以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發現,在正式成為候選人之前,須繳納一筆為數不小的保證金,更別提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成為候選人前,還需繳交100萬元的連署保證金,而繳交保證金的行為,筆者認為有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在我國憲法中,平等權的內涵為強調「實質平等」而不是齊頭式的「形式平等」,第7條所宣稱的法律上一律平等,意思就是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不強調「結果平等」而要求「機會平等」。回過頭來看參選公職需繳納保證金的行為,對於沒有豐富經濟、人力資源但想參選的公民來說,保證金存在的概念類似於1970美國民權法案尚未公布的美國南方,須提供繳稅證明或是進行詞彙測驗才得以投票,有變相剝奪公民參選公職的疑慮,是以本研究將從最初立法繳交選舉保證金之立法理由,來看為何可以有如此的規定卻又可以不侵害到平等權。
大綱: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二章:中華民國國民參選公職的限制
第一節:公民參選的法定條件
第二節:成為正式候選人的法定條件–選舉保證金及連署制度
第三節:不能成為候選人的負面表列
第四節:小節–參選條件的歸納
第三章: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概念
第一節:平等權法條的內涵
第二節: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差異
第三節:平等權之機會平等原則
第四節:小節
第四章:選舉保證金制度
第一節: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
第二節:選舉保證金與平等權存在的衝突
第三節:立法理由阻卻平等權被侵害的正當性
第四節:小節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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