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題:憲法第11條中規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集出版之自由。然而公務員因工作性質之關係其部分公民權受限制,如言論自由權等。如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便明定:「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但因其「職務」範圍界定模糊,往往導致許多公務員至後來對於表達個人意見或對公共議題發聲有所疑慮。
大法官曾在釋字第445號針對集遊法中有關政治性的意見,進行事先的審查,認為違憲,公務員有關職務之言論,多與公共事務有關,很難不被視為有政治性,若非保密之事項,而一概需要事先經過同意,不無有違憲的疑慮。參考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在於「監督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既承認公務員有關其職務有言論之自由,若其目的在於監督政府,公務員之言論自由是否應受保障。其國家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限制公務員之公民權是否符合正當性,兩者中該如何衡量。
大綱:
論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大綱:
論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關鍵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行政中立法、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問題意識
第二節:研究動機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四節:研究架構
第二章:限制公務員之相關法規
第一節:公務員服務法
第二節:公務員行政中立法
第三節:法規中表達意見自由之爭議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公務員基本權利之探討
第一節: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
第二節:法規之限制範圍
第三節:限制依據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公務員言論自由審查模式之反思
第一節:公務員言論自由限制之正當性
第二節:史諾登之案例參考反思
第三節:言論自由之限制何以權衡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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