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題:釋字618號中「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之認識與台灣人有差異,並可能危害憲政秩序」的推論是否合理?為何在我國擔任公職的必要條件是具備對民主自由的充分認識?以移民者之原設籍國家作為差別待遇的標準是否具有正當性?
大綱: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案例事實
1-1-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釋憲聲請書摘要
1-1-3大法官釋字第618號摘要
第二節|文獻檢閱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二章、公務人員任用限制
第一節|法定公務員任用程序
第二節|忠誠度之認定標準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之差別待遇
第一節|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之沿革意義
第二節|對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
第三節|設戶籍滿十年限制之例外職務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與人民基本權利之衝突
第一節|平等權
3-1-1憲法第七條
3-1-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二節|工作權
3-2-1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
3-2-2憲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
關鍵字:平等權、釋字第 618 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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