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 星期三

以平等權檢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擔任公職之限制。



 題目:以平等權檢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擔任公職之限制。


論題:釋字618號中「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之認識與台灣人有差異,並可能危害憲政秩序」的推論是否合理為何在我國擔任公職的必要條件是具備對民主自由的充分認識?以移民者之原設籍國家作為差別待遇的標準是否具有正當性

大綱: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案例事實
1-1-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釋憲聲請書摘要
1-1-3大法官釋字第618號摘要
第二節|文獻檢閱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二章、公務人員任用限制
第一節|法定公務員任用程序
第二節|忠誠度之認定標準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之差別待遇
第一節|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之沿革意義
第二節|對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
第三節|設戶籍滿十年限制之例外職務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與人民基本權利之衝突
第一節|平等權
3-1-1憲法第七條
3-1-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二節|工作權
3-2-1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
3-2-2憲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



關鍵字:平等權、釋字第 618 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共利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