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論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之存廢


題目:論跨國婚姻面談制度之存廢
關鍵字:跨國婚姻、移民政策、婚姻境外面談制度、移民居留權

論題與假設討論
東南亞婚姻移民取得台灣居留權需經過境外面談制度審核,其制定的緣由為何?實施面談制度的目的與實施狀況之間關係,證明其限制尺度與程序之必要性與合宜性。
就已知面談制度的種種缺失後,並考慮面談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假借婚姻名義從事非法行為等),欲提出替代方案,即「廢除境外面談制度」之可能性,嘗試證明「不用透過面談制度審核也能達成實施面談制度之目的」。

研究大綱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婚姻移民面談制度概況
第一節          婚姻面談制度制定緣由
第二節          論面談制度實施目的、規範內涵
第三節          移民面談實施概況及案例研析–以東南亞婚姻移民為例
第四節          面談制度對東南亞婚姻移民取得居留權之影響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論婚姻移民面談制度之限制性
第一節          面談制度衍生之社會議題
第二節          面談制度實施狀況與實施目的之關聯
第三節          面談制度實施成效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論跨國婚姻境外面談之存廢
第一節          移民面談應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則
第二節          面談制度與其限制尺度之必要性
第三節          論替代方案之可行性–取消婚姻移民面談制度
第四節          比較應否實施婚姻境外面談制度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結論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
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
    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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