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政府不設立性專區與工作權的拉扯

題目:政府不設立性專區與工作權的拉扯

關鍵字:性專區、平等權、工作權、善良風俗、公共利益

相關憲法條文與釋字
憲法第七條
憲法第十五條
憲法第二十二條
釋字第666號



論題:
台灣已通過性專區設立之法案,卻因一些既有的歧視使得無縣市敢設立性專區,導致性工作者無法有妥善合法工作地點,是否妨礙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無合法地方可工作,性工作者只好以非法的方式進行,是否等於政府逼迫他們犯法?

反方最常提及與最大反對之理由就是,性專區之設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而以善良風俗作為衡量標準是危險的,釋字666號許宗力大法官意見書中提到,以國家公權力將特定時空中多數人恰巧接受的風俗,強加於所有社會成員之上,可能是多麼危險的權力濫用。

是故各縣市應該繼續堅持部分人的善良風俗繼續迫害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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