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以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看國家安全與人權之矛盾(二)

政三A 林詩維 05114184
  • 題目: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之正當性(二)
  • 論題:
中國開放申領台胞居住證,引發台灣人民搶領事件導致政院預計修正《國籍法》限縮公民權,來維護國家安全。此議題造成居住遷徙自由權(憲10)、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18)與基本人權限制(憲23)產生衝突。從法律觀點看,官員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與其行使職權無關,但社會對此多持負面評價。
現行制度只有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有限制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國人不能擔任情報相關工作人員。
我認為可以比照當前領有國外居住證者的相關規定即可,若真的發生修法,則該探討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應遵循的程序與界線。 

  • 關鍵字: 中國居住證、公民權、兩岸關係、居住遷徙自由
  • 爭議點:國家安全VS人權
正方(國家安全方)
⑴居住證非綠卡,中國也不是美國。中國為世界上唯一宣稱要併吞台灣的國家,與美國等其他國家不同。中國開放台灣居民申請居住證,是為了模糊台灣與中國公民身份的界線,混淆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例:國家透過身份混淆來進行侵犯行為,俄羅斯曾發予護照給克里米亞的俄裔烏克蘭人,以「保護在克里米亞的俄羅斯國民的權利」,作為出兵克里米亞的理由,最後克里米亞在2014年被俄羅斯併吞。
沒有國家,哪有人權?人民構成國家
台生的台灣青年聯合會理事長何溢誠:台人赴陸念書有70%是為了留陸工作。陸方也希望能吸引不反中、不懼中、不抗中的台人西進大陸。

反方(人權方)
⑴假使台灣是擔心台人領了中國居住證就會背叛台灣,那執行這個政策反而使台人跟台灣之間完全斷了關聯性,沒了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反而是將台人往外推,適得其反。
⑵在國際外交的立場,沒有人是真正的朋友與敵人,每個國家都有可能會造成威脅,不應特別侷限於中國。若台灣認為與中國關係為一邊一國,則應將中國視為其他國家,否則即為歧視
⑶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主權在民」,人民擁有主動積極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權利,如果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了公民權,即造就了獨裁政府,失去民主的意義。
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去除極端分子」維護社會和諧的理由,正式立法限制維吾爾人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同時針對表現不合規定的維族人需進入「再教育營」。
工作涉及國安?
陸委會以國安為由,提醒台生在大陸工作勿觸相關法令。
何溢誠指出,大陸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體制,在大陸的優質企業中,國企與央企佔了大半,何況台生在大陸國企工作,該擔心國安問題的應該是大陸方面才對,禁止台人去中國銀行工作,是無限上綱的作為。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係指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
一、國家安全體制之運作行為。
二、國際多邊事務及衝突處理之行為。
三、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
四、有關國防政策之行為。
五、有關重大財經及影響國家安全之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行為。
六、國際恐怖主義之控制行為。
七、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行為。
八、攸關國家生存之環境保護行為。
九、維護國家資訊安全之行為。
十、國際人道援助之行為。
十一、其他有關保障國家安全之行為。

#︎⃣《世界人權宣言》 第 21 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之自由投 票程序為之。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

  • 参考資料:

李麒。2011。〈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以美國反恐法制為中心 〉。《東吳法律學報》22,3:1-49。

UDN轉角國際。2018。〈合法的「維吾爾集中營」?中國緊縮新疆去極端化條例〉。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3415582。2018/11/13。
中時電子報。2018。〈台青聯理事長:陸大力拉攏台人西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403000076-260309。2018/11/13。自由時報。2018。〈柯P籲領中居住證「比照綠卡處理」林昶佐:性質不同〉。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59080。2018/11/13。
楊貴智。2014。〈有綠卡等於雙重國籍?為何我國不許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Issue/島上話題》。https://plainlaw.me/2014/05/31/greencarddualnationality/。2018/11/13。
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24。2018/11/13。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2002。〈「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解釋令 〉。

http://law.immigration.gov.tw/immigr-law/cp.jsp?displayLaw=true&lawId=8a8a99f138b338380138b84410ea0221。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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