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論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與表現自由的衝突

題目:論集會遊行法與表現自由之衝突
論題:何以認定集會遊行法同時保障了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和維持了社會秩序?其又有何不足?
論題討論:
  在釋字445號理由書中,相關行政機關主張對於集會遊行之管理方式採準則主義之許可制,意即只要符合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就不可駁回該集會遊行。雖在釋字445號解釋中部分不明確的條文予以失其效力,對集會遊行法的裁量權仍由主管機關所掌握。
  在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下,為確保社會秩序之安寧,限制集會遊行申請人與參與者部分的表現自由。在實際運作上,集會遊行法如何限制了政治性集會遊行的表現自由?這樣的限制是否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這涉及了集會遊行申請人與參與者和非參與者的權利衝突。

關鍵字:釋字第445號、表現自由、集會遊行法、憲法第23條

2 則留言:

  1. 不好意思,想提問一下,從你的材料中,何以知道集會遊行自由跟表現自由有衝突?又集會遊行自由(就集會遊行法中的描述)跟社會維持秩序有什麼價值衝突?或是你想說明的是表現自由跟社會秩序維護的價值衝突?
    什麼是集會遊行法中所想要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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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即表明此法是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而制定。集會遊行即屬於表現自由的一種型態,其目的也是為了實踐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表現自由。畢竟集會遊行法對於作為政治性行動的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其許可的標準與對集會遊行的限制則關乎參與集會遊行者的表現自由。而此表現自由被過度限制則不合乎憲法原則,過度濫用則影響社會秩序。本人所探討的就是集會遊行法針對這部分的規範與實際運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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