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 星期四

犯罪嫌疑人之受辯護權

題目犯罪嫌疑人之受辯護權
論題: 在釋字第654號宣告就羈押法中,看守所官員一律得對於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之接見與監聽及錄音的規定違憲,同時明確指出受辯護權屬於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而受辯護權的內涵包括了充分且自由溝通的權利。而刑訴法修正後,賦予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更為完整的受辯護權利。然其中仍然有許多模糊地帶尚待釐清。

問題:
1.      辯護人與受逮捕人接見時偵查官員得否在旁監視?
2.      檢察官得暫緩接見處分的具體事由為何?
3.      犯罪嫌疑人在上述情形下,有無救濟途徑?

關鍵字 釋字第654號解釋 受辯護權 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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