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從台灣婚姻移民政策看東南亞配偶的居留權
關鍵字:婚姻移民政策、新住民公民權、族群關係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
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
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
論題:
欲探討針對21國國民所設立的「境外結婚面談制度」,外交部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訂定面談作業要點。台灣人民若欲與東南亞國家人民結婚,須事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才得以申請我國駐外代表處所辦的「境外面談」,通過面談才能獲得行政機關對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婚姻移民才可申請依親簽證來台。
但在對長期協助婚姻移民的民間團體發現,面談制度不但缺乏裁量標準,僅依面試官員主觀判斷,若外交部在簽證上註記,移民署便不得頒發居留證,許多夫妻曠日廢時最終仍未能通過,導致許多婚姻移民因莫須有的質疑而無法取得居留、歸化,無法來台定居,影響他們的生活權益。外籍人士和台灣人結婚後要成為新住民,需經歷入境、居留、歸化和入籍過程的層層關卡,受到移民法、國籍法種種束縛所限制,許多規定存有爭議。
政府的決策過程和法律規定,可以呈現臺灣社會的價值態度和內部分化,境外結婚面談制度顯示出國家安全與外籍配偶移民權利的衝突,此政策下的脈絡和其中的影響因素為何?從實際案例來看,台灣法律制訂的婚姻移民政策對東南亞新移民的(停留、居留、歸化公民權)實質影響為何?台灣對於東南亞外籍配偶移民的規定嚴格,婚姻移民面談制度,有助於解決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等目標嗎?當相關團體積極尋求改變,現行的面試制度是否還是一項合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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