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論死刑之存廢
論題:死刑做為中華民國最重之主刑,其存廢議題一直是被大眾所討論的;又,在釋字第194、263及476號中,大法官皆闡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死刑無違憲之虞。支持死刑者,不外乎認為殺人償命,但難道處以死刑就能還公道於受害者,並有嚇阻之功效?而不是藉著政府的公權力「殺人」?
假設討論:
廢除死刑論者:
支持廢除死刑者認為,死刑侵害人民的生命權,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命權,政府不應任意剝奪之,刑法亦可以其他刑罰代替死刑(如: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並且,犯罪是社會問題,不應以死刑為檢討犯罪之事實,健康的人不會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曾受折磨的人轉而成為折磨他人者(卡爾.榮格)。死刑為國家暴力。
同意死刑存在者:
同意死刑存續者,認為死刑能夠讓犯罪者「殺人償命」,並且為最嚴重之懲治手段;一旦殺了人,最能夠使犯罪者付出代價的方法便是剝奪其生命─因為你同樣奪走了他人的生命。同時,認為倘若國家廢除了死刑,則可能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矯正署副署長邱鴻基指出,監禁1個罪犯每年約需花費16萬元,以無期徒刑最快服刑25年可假釋來計算,1名無期徒刑囚犯從進監到出監,政府至少支出400萬元。另外,認同死刑應存續者認為死刑具有嚇阻之功能,能夠使他人興起畏懼之心理,遏止犯罪。
關鍵詞:生命權、死刑、釋字第194、釋字第263、釋字第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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