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少年收容感化教育論自由和社會秩序之衝突(二)

題目:少年收容感化教育論自由和社會秩序之衝突
論題:釋字第664號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6條責付及收容觀護的門檻
42條保護處分和感化教育實施
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但有違憲法第8拘禁及人身自由之虞及憲法23條,是否造成社會危險性/秩序之影響的評斷和比例原則和22條保障之人格權,應保護其最佳利益

關鍵字:自由權、人格權、社會秩序、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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