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國家安全與民主之緊張—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再再修,補充)

  • 題目:國家安全與民主(人權?)之緊張(矛盾?)—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
  • 論題:
中國開放申領台胞居住證,引發台灣人民搶領事件導致政院預計修正《國籍法》限縮公民權,來維護國家安全。
此議題造成居住遷徙自由權(憲10)、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18)與基本人權限制(憲23)產生衝突。
事實上,社會對官員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多持負面評價。
現行制度只有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有限制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國人不能擔任情報相關工作人員。
  • 關鍵字: 中國居住證、公民權、國家安全、居住遷徙自由、民主
  • 爭議點:國家安全VS人權『民主政體跟國家安全的緊張感』,個人可以藉由各種自由      權來威脅到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如果根據程序正義來蒐集情報的話,會因受到限制而無法落實國家安全。
  • 我認為如果真的要加以限制,可以限制於已服有公職之人不得申領國外居住證,其餘公民權實際上沒有限制之必要。    第一個原因,因為大家在意的是經濟問題,能不能賺錢能不能擁有好的生活環境,沒有直接歸化中國國籍反而是領取中國居住證,不正表示著其心依然嚮往著台灣這個民主國家,他並沒有想要放棄當台灣人享受台灣的民主。      第二個原因,關於領居住證能不能應考試服公職,正因為他沒有工作機會所以才會申領國外居住證,我們給予他們能擔任公職的機會,如果確認考上、選上,再請其放棄國外居住證之資格,也不遲,畢竟還未進入公部門就被全面抵制不合理。第三個原因,支持限縮公民權的人主張會遭受思想洗腦或遭機密洩露或因選舉影響台灣,①同志受愛家盟洗腦你也不一定會變異性戀,老師說要好好念書不能遲到大家也沒有在聽②與其限縮想保有台灣國籍之人的公民權,不如審視(此次選舉中國資助政黨候選人選舉九二共識以經濟手段對台灣產生的影響,或是旺中集不僅在食品銷售上依賴中國市場,亦被《經濟學人》引述學術研究指出曾收受中國政府對私人企業的選擇性補貼,更被台灣監察院調查確認曾違法接受來自中國省市政府的置入性新聞,還比較有可能會讓台灣人直接受到影響)。
➖正方(國家安全方):沒有國家就沒有民主
⑴中國為世界上唯一宣稱要併吞台灣的國家,與美國等其他國家不同。
中國開放台灣居民申請居住證,是想模糊台灣與中國公民身份的界線,混淆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例:國家透過身份混淆來進行侵犯行為,俄羅斯曾發予護照給克里米亞的俄裔烏克蘭人,以「保護在克里米亞的俄羅斯國民的權利」,作為出兵克里米亞的理由,最後克里米亞在2014年被俄羅斯併吞。
⑵沒有國家,哪有人權?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國家的穩固。
(3)效忠義務
效忠義務應是一種客觀性之義務,其解釋權應來自國家而非個人,而不容許個人對效忠義務有任何解釋空間。尤其對於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而言,效忠義務應具有絕對性,若公職人員兼具他國居住證,對於在他國擁有之既存利益將勢必與公職人員對於本國之絕對效忠義務產生衝突,進而使原本應以本國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公職人員作出不利本國之判斷。(因此國籍法20條中亦有規定,對於不受雙重國籍限制之公務員,仍須「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就任獲續任,此類規定都一再強調了效忠義務之解釋與判斷之權限仍屬於國家。)

反方(人權方):國家安全反而傷害了國家
⑴假使台灣是擔心台人領了中國居住證就會背叛台灣,那執行這個政策反而使台人跟台灣之間完全斷了關聯性,沒了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反而是將台人往外推,適得其反。
⑵在國際外交的立場,沒有人是真正的朋友與敵人,每個國家都有可能會造成威脅,不應特別侷限於中國。若台灣認為與中國關係為一邊一國,則應將中國視為其他國家,否則即為歧視。
⑶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主權在民」,人民擁有主動積極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權利,如果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了公民權,即造就了獨裁政府,失去民主的意義。
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去除極端分子」維護社會和諧的理由,正式立法限制維吾爾人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同時針對表現不合規定的維族人需進入「再教育營」。
⑷工作涉及國安?
陸委會以國安為由,提醒台生在大陸工作勿觸相關法令。
何溢誠指出,中國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體制,在大陸的優質企業中,國企與央企佔了大半,該擔心國安問題的應該是中國方面才對,禁止台人去中國銀行工作,是無限上綱的作為。
(5)能夠選舉是民主可貴之處
老百姓關心的是經濟,關心自己的錢包鼓不鼓。這個問題其實兩岸都是一樣的,對岸老百姓也關心這個問題,只是他們沒有選票,對於台灣選舉,對方只有羡慕跟嫉妒。

×法條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係指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
一、國家安全體制之運作行為。
二、國際多邊事務及衝突處理之行為。
三、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
四、有關國防政策之行為。
五、有關重大財經及影響國家安全之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行為。
六、國際恐怖主義之控制行為。
七、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行為。
八、攸關國家生存之環境保護行為。
九、維護國家資訊安全之行為。
十、國際人道援助之行為。
十一、其他有關保障國家安全之行為。
#︎⃣《世界人權宣言》 第 21 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之自由投 票程序為之。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

  • 参考資料:
一、論文期刊
李麒。2011。〈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以美國反恐法制為中心 〉。《東吳法律學報》22,3:1-49。
李偉欽。2004。〈書評:恐怖主義與憲法─以國家安全之名犧牲公民自由〉。《臺灣民主季刊》 1,3:239-246。
嚴震生 。2004。〈自由與安全—美國的歷史經驗〉。《臺灣民主季刊》 1,3:49-72。
二、網路資料
UDN轉角國際。2018。〈合法的「維吾爾集中營」?中國緊縮新疆去極端化條例〉。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3415582。2018/11/13。
YAHOO新聞。2018。〈中國史學家分析台灣選舉: 統獨是偽命題 不統不獨最實際〉。
https://tw.news.yahoo.com/民進黨統獨牌失靈是北京的勝利嗎-中國歷史學家這樣分析-104739406.html。2018/11/28
中時電子報。2018。〈台青聯理事長:陸大力拉攏台人西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403000076-260309。2018/11/13。自由時報。2018。〈柯P籲領中居住證「比照綠卡處理」林昶佐:性質不同〉。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59080。2018/11/13。
楊貴智。2014。〈有綠卡等於雙重國籍?為何我國不許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Issue/島上話題》。https://plainlaw.me/2014/05/31/greencarddualnationality/。2018/11/13。
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24。2018/11/13。
自由時報。2015。〈法律白話文》綠卡等於雙重國籍?為何我國不許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49398。2018/11/28。
關鍵評論網。2014。〈為何我們應該關注「六四」?中國威權體制是否會破壞台灣民主發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363。2018/11/28。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2002。〈「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解釋令 〉。http://law.immigration.gov.tw/immigr-law/cp.jsp?displayLaw=true&lawId=8a8a99f138b338380138b84410ea0221。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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