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婚姻平權應符合同志族群之期望?
以國民健康之名限制人民使用毒品與自由權之衝突
題目:以國民健康之名限制人民使用毒品與自由權之衝突
論題:
憲法第22條中表示,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人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均受憲法之保障。而如釋憲689號解釋文中所述:「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代表在中華民國的憲法體系中,也有採取「一般行為自由」這樣的說法。一般自由行為源自德國,就保障範圍而言,一般行為自由要保障的乃是人的行為,舉凡一切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均受一般行為自由保障。因此,吸毒作為一種個人行為,如不危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也應受憲法22條之保障。
但如釋字第476號中所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憲法以「國民身心健康」為理由認為此行為會危害社會秩序:但國民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的關係為何?兩者的相關程度是否足以成為限制其自由的條件?
註一: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 1957 年作成的「愛爾夫案」判決(Elfes-Urteil)中,首次以「一般行為自由」稱呼德國基本法第 2 條第 1項之保障內涵,並從中導出「出境自由」(Ausreisefreiheit) ,在此之後,
「一般行為自由」這個在德國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其實並未被明文提及的概念用語,便受到德國憲法學界廣為採納接受。就保障範圍而言,一般行為自由要保障的乃是人的行為,舉凡一切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均受一般行為自由保障 。由於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範圍廣泛涵蓋人的一切行為,所以某一行為只要在其他自由權條款找不到保障依據,均受德國基本
法第 2 條第 1 項之一般行為自由保障。
關鍵字:自由權、一般行為自由、國民健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社會秩序
國家安全與民主之緊張—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再再修,補充)
- 題目:國家安全與民主(人權?)之緊張(矛盾?)—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
- 論題:
此議題造成居住遷徙自由權(憲10)、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18)與基本人權限制(憲23)產生衝突。
- 關鍵字: 中國居住證、公民權、國家安全、居住遷徙自由、民主
- 爭議點:國家安全VS人權『民主政體跟國家安全的緊張感』,個人可以藉由各種自由 權來威脅到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如果根據程序正義來蒐集情報的話,會因受到限制而無法落實國家安全。
- 我認為如果真的要加以限制,可以限制於已服有公職之人不得申領國外居住證,其餘公民權實際上沒有限制之必要。 第一個原因,因為大家在意的是經濟問題,能不能賺錢能不能擁有好的生活環境,沒有直接歸化中國國籍反而是領取中國居住證,不正表示著其心依然嚮往著台灣這個民主國家,他並沒有想要放棄當台灣人享受台灣的民主。 第二個原因,關於領居住證能不能應考試服公職,正因為他沒有工作機會所以才會申領國外居住證,我們給予他們能擔任公職的機會,如果確認考上、選上,再請其放棄國外居住證之資格,也不遲,畢竟還未進入公部門就被全面抵制不合理。第三個原因,支持限縮公民權的人主張會遭受思想洗腦或遭機密洩露或因選舉影響台灣,①同志受愛家盟洗腦你也不一定會變異性戀,老師說要好好念書不能遲到大家也沒有在聽②與其限縮想保有台灣國籍之人的公民權,不如審視(此次選舉中國資助政黨候選人選舉九二共識以經濟手段對台灣產生的影響,或是旺中集團不僅在食品銷售上依賴中國市場,亦被《經濟學人》引述學術研究指出曾收受中國政府對私人企業的選擇性補貼,更被台灣監察院調查確認曾違法接受來自中國省市政府的置入性新聞,還比較有可能會讓台灣人直接受到影響)。
效忠義務應是一種客觀性之義務,其解釋權應來自國家而非個人,而不容許個人對效忠義務有任何解釋空間。尤其對於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而言,效忠義務應具有絕對性,若公職人員兼具他國居住證,對於在他國擁有之既存利益將勢必與公職人員對於本國之絕對效忠義務產生衝突,進而使原本應以本國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公職人員作出不利本國之判斷。(因此國籍法20條中亦有規定,對於不受雙重國籍限制之公務員,仍須「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就任獲續任,此類規定都一再強調了效忠義務之解釋與判斷之權限仍屬於國家。)
老百姓關心的是經濟,關心自己的錢包鼓不鼓。這個問題其實兩岸都是一樣的,對岸老百姓也關心這個問題,只是他們沒有選票,對於台灣選舉,對方只有羡慕跟嫉妒。
- 参考資料:
關鍵評論網。2014。〈為何我們應該關注「六四」?中國威權體制是否會破壞台灣民主發展〉。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論死刑之存廢
台灣幼兒托育是否該公共化?
論題:
台灣「幼兒托育公共化」的議題衍生自「少子女化」的問題,而少子女化現象的嚴重性已被政府視為國安層級之問題,因此推出托育服務公共化之相關政策,期望補足因家庭結構變化而缺失的家庭照顧功能,並減輕職場女性育兒的負擔。
然而台灣現況的幼兒托育服務主要由私人市場提供,家長依其需求選擇育兒服務供給者,自行補足缺失的家庭照顧功能。目前公共化托育以供應平價托育服務為政策方向,勢必影響當前高度市場化、營利化之托育環境。
因此,政府在家庭育兒照顧中擔任的角色和功能為何?幼兒托育服務有公共化之需求嗎?
關鍵字:家庭結構及功能、幼兒托育服務、公共化托育政策
我國公民權應否擴張無公民身份的選舉權?
探討台灣基督新教族群對於平等權的挑戰
以平等權檢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擔任公職之限制。
以監視器的設置來探討隱私權的提供與否和其與憲政秩序之關係
在現代社會中,往往會遇到許多需要主動交付隱私權的情境,如我們使用社群媒體時,必須在同意其隱私條款後才可使用;但至於平日經過的店家,對於其裝設的監視器,我們通常沒有同意其拍攝,而個人行蹤等相關隱私資料其公開和提供給予使用與否應為個人有權決定之事項,所以此時裝設監視器之店家是否有損害隱私權的問題?
根據釋字第60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隱私權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所以應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來加以保障。由此來看,若沒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述可限制他人自由之原因的話,那裝設監視器之店家是否均違反憲法規定?
回到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其認為隱私權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所以應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來加以保障。但如果以上述論述來作為隱私權應被保障的原因,則會出現另一問題,那就是「隱私權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這個論述何以為真?
關鍵字:監視器、隱私權、憲政秩序、憲法第二十二條、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概念論目前台灣勞工政策與勞資關係問題
論題:何謂憲法第15條所述之生存權及工作權?勞資關係問題是否導致勞工之生存及工作權無法真正獲得保障?何謂勞工政策?勞工政策的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政府是否應藉由通過相關立法、執法等發方式在協調和規範勞資關係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政府在勞資關係中所扮演之角色為何?勞工與資方的衝突和不平等其中之政治學意涵?
代孕制度的合法性
- 保障人民的生殖權
- 代理孕母倫為工具,商品化
- 契約的研擬
- 背後倫理的思辨
以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看國家安全與人權之矛盾(二修)
- 題目: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之正當性
- 論題:
- 關鍵字: 中國居住證、公民權、國家安全、居住遷徙自由、民主
- 爭議點:國家安全VS人權『民主政體跟國家安全的緊張感』,兩者之間爭議在於,個人可以藉由各種自由權來威脅到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如果根據程序正義來蒐集情報的話,可能會因受到限制而沒辦法落實國家安全。
- 参考資料:
婚姻平權立法的難題-論修改民法與立專法平等權保障的差異 (二修)
政府官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論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以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然而政府官員之言論時常重大影響一國之人民、決策及國家發展,其言論是否和大眾一般具有相同自由,其界線位於何處。但若欲以限制政府官員之言論界線,是否不得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之,又其行政官員或機關是否有權依其限制提出抵抗權,對此可能將造成國家權力分立受到影響。
關鍵詞:言論自由、抵抗權、釋字509號
政府不設立性專區與工作權的拉扯
關鍵字:性專區、平等權、工作權、善良風俗、公共利益
相關憲法條文與釋字
憲法第七條
憲法第十五條
憲法第二十二條
釋字第666號
台灣已通過性專區設立之法案,卻因一些既有的歧視使得無縣市敢設立性專區,導致性工作者無法有妥善合法工作地點,是否妨礙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無合法地方可工作,性工作者只好以非法的方式進行,是否等於政府逼迫他們犯法?
反方最常提及與最大反對之理由就是,性專區之設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而以善良風俗作為衡量標準是危險的,釋字666號許宗力大法官意見書中提到,以國家公權力將特定時空中多數人恰巧接受的風俗,強加於所有社會成員之上,可能是多麼危險的權力濫用。
是故各縣市應該繼續堅持部分人的善良風俗繼續迫害性工作者的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