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台灣幼兒托育應否公共化?

題目:台灣幼兒托育應否公共化?

論題: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幼兒托育是否為國家之責任?如何於人民福祉與公共利益之衝突中實現國家照顧之憲法精神?

政治學意涵:
  我國憲法認同社會福利國家原則,而社會福利政策是對於全民建立一個單一、普遍而公平的制度,藉由國家的力量促使資源的合理分配,但在制憲者未窮盡明示社會福利範圍的情形下,國家提供的社會福利該到何種程度?國家的責任和能力是否出現衝突?而隨著社會變化,人民需求改變,基於私益要求國家實施社會福利,即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然而基本國策中國家有增進人民福祉、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義務,於此議題中,私益與公益之間的衝突,且涉及到國家資源分配時,以政治學的視角,探討國家該如何以有限資源行社會福利作為,以實現人民之幸福生活。

摘要:
  憲法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款之條文內容明示社會福利具體事項,國家的福利工作是基於社會安全之必要,提供的對象為老弱病殘、長期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之人,是以救助和救濟性質為重點。因此以托育公共化之工作內容,並不符合國家社會福利之要件。而從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條文內容來看,可將托育公共化視為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國家有義務增進人民福祉。
  然而國家福利政策涉及國家資源之重新分配,在托育公共化的議題中,於政策方面即出現福利政策優先性的排序爭議;於育兒方面,受益人範圍則顯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
  本文透過談論托育應否公共化,藉由公共利益與人民福祉之間的價值衝突展現,探討中華民國憲法明示的國家社會福利為何?政府是否有責任提供幼兒托育服務?以及該如何面對價值衝突,實現國家保護照顧人民之憲法精神?


關鍵詞:社會福利、公共利益、人民福祉、基本國策、國家責任

大綱: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問題
 第三節 文獻檢閱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二章 社會福利
 第一節 憲法中社會福利的定義與性質
 第二節 社會福利之於國家的意義
 第三節 國家責任與作為之探討-以托育公共化為例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公共利益
 第一節 公共利益的定義與性質
 第二節 個人與社會群體間的關係-探討私益與公益之界線
 第三節 私益與公益之衝突-「人」的圖像為何?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人民福祉之實踐
 第一節 人民福祉的語境探討
 第二節 人民福祉與公共利益之衝突-育兒負擔之爭議
 第三節 人民福祉於國家治理的困境與批判


第五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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