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國家整體利益與限制公民權利的衝突-以釋字618號為例。


壹、標題:國家整體利益與限制公民權利的衝突-以釋字618號為例。

貳、論題或假設:
假設: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之認識與台灣人有差異
論題:應否因兩岸人民的上述差異,就理所當然與危害憲政秩序做連結?若成為公務人員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則為了危害民主憲政的可能性,便限制作為民主要素之一的個人公民權,是否有傷害到民主的核心(國家整體利益)?

參、政治學意涵:
  憲法中的平等原則,從來指涉的都不是齊頭式的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而釋字618號解釋文中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認為,為了保障更重要的價值(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 民主之憲政秩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是合理的差別待遇,並未牴觸平等原則。
  從此號解釋文作為研究之案例延伸,可以從中了解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具備甚麼條件的公民可享有什麼樣的公民權利、義務,同時也可能因為身分的差異,而受到不同限制,以及本國憲法價值體系之排序(國家安全更重於某些個人權利之保障),藉此更能理解我們所在的政治共同體。

肆、關鍵詞:平等權、歧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共利益、國家安全 

伍、摘要: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因此,國家立法規範中華民國人民之權利義務,應符合平等原則,並且應該符合憲法中對人民權利的保障。
  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釋憲聲請書提到,此規定不但違反憲法平等權,且屬於聯合國「消弭一切形式之種族歧視公約」中種族歧視的一種。
  針對上述規定,在第618釋憲文中提到,公務人員與國家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具有其特殊性,除了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但是由於兩岸的分治、對立狀態,一來,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我國民主憲政體制未具備充分認識;二來,也考量到台灣人對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作為公務人員執法時的不信賴,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此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同樣都具備中華民國公民的身分,移民者和原生於台灣的公民是否應被差別對待?然而為了民主憲政,而限制作為民主要素之一的個人公民權,是否有傷害到民主的核心?「國家利益」、「民主」兩者間,是否具備張力?又或者是價值優先順序的問題?

陸、大綱:

第一章、前言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案例事實
1-1-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釋憲聲請書摘要
1-1-3大法官釋字第618號摘要
第二節|文獻檢閱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二章、國家整體利益
第一節|公務人員之特殊性
第二節|法定公務員任用程序
第三節|忠誠度之認定標準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之差別待遇
第一節|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之沿革意義
第二節|對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
第三節|小結

第四章、與人民基本權利之衝突
第一節|平等權
3-1-1憲法第七條
3-1-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二節|工作權
3-2-1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
3-2-2憲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

論代孕制度是否為我國工作權保障範圍

題目 論代孕制度是否為我國工作權保障範圍

論題 
代孕是否得受憲法工作權之保障?

政治學意涵
生育作為生命的延續,對一人格的完整有著相當大之影響,然基於先天或後天因素無法生育之人民是否有全得以向政府請求救濟?以現行制度來看,人工生殖法開放部分方式提供不孕夫妻選擇,以繁衍後代。代理孕母制度,因將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而使各界討論不斷,而在政治學框架下,吾人應期在憲法價值下去爭辯,建構出對最多數人有利之社會秩序與法律,方符合政治學對國家作為的期待。

關鍵詞 
代理孕母 職業自由 倫理道德 人工生殖法

摘要
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並未將代孕生殖納入規範,予以法律的授權,因涉及人權、倫理及法律,需要社會有高度共識。其中代理孕母的自主權,以及代理孕母身體商品化疑慮之避免,相關制度可能影響原本的家庭倫理、親子關係,而務實方面,制定相關政策所應涉及的廣度及深度應如何裁量,如合約所能規範的權利與義務。然在立法建立相關制度前,必先確認代孕是否為一憲法所應保障之工作,再進行制度層面之探討。

大綱

一、 前言
1.摘要
2.研究目的與動機
3.文獻檢閱
二、代理孕母之概念意義

三、代理孕母之爭議
1.子宮工具化
2.子宮商品化
3.嬰兒商品化
4.人倫關係

四、 職業自由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1.職業自由之意義
2.職業自由之保障範圍

五、國家對職業自由之規範權限-三階理論

六、法治國下對人權限制之容許程度
阻卻違法事由-比例原則

七、代理孕母工作權分析-憲法是保障代孕者之工作權?

八、結論與建議


以史諾登事件為例-探討我國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標題:以史諾登事件為例探討我國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論題:憲法第11條中規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集出版之自由。然而公務員因工作性質之關係其部分公民權受限制,如言論自由權等。如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便明定:「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但因其「職務」範圍界定模糊,往往導致許多公務員至後來對於表達個人意見或對公共議題發聲有所疑慮。  
       而針對行政中立法與公務人員服務法中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銓敘部表示其限制乃因避免不當政治力介入、濫用行政資源或危害公共利益,因此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虞。
      
類似可借鏡案例在美國發生,史諾登因揭發美國政府宣稱為防止911事件相關恐怖攻擊,而發展出的「菱鏡計畫」、「牛奔程式」等非法竊聽與侵害全球人民隱私的行為,而引起全球關注。對此,有些人認為史諾登為英雄,勇於挑戰體制揭弊政府非法行為;有人則稱他為叛國者,其魯莽行為美國帶來國安危機。那麼到底在公民權、言論自由、隱私權與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間價值的衝突如何衡量,有沒有一個比國家法律更高的依據?


政治學意涵:言論自由為我國憲法明確保障之公民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509號所提),為維繫民主體制的重要價值;而公共利益乃國家執行政策之優先需思考的導向,為對整體社會、所有公眾能產生所欲功效之價值,兩者的價值衝突在政治學上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關鍵詞:言論自由、公民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

摘要:本文首先將以史諾登事件作為反思的主軸。接著從我國規範公務員言論自由之相關法規,如立法院公報中所提、行政中立法與公務人員服務中,探討其限制部分公民權之規定原因為何,並將討論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對民主國家的重要性,其放寬限制會更能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為社會帶來利益,又或者會危害公共利益。藉由了解兩方之各自立場,試說明現今台灣限縮公務員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是否過當或需要加強,公務員是否應具言論自由?

大綱: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問題意識
第二節:研究動機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四節:研究架構

第二章:相關事件之反思與借鏡
第一節:美國史諾登事件
第二節:公民權v.s國家安全
第三節:張憲義行為之探討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我國主要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相關法規
第一節:行政中立法
第二節: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三節:規定原因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價值衝突及解決
第一節:言論自由之重要性
第二節:公民權及公共利益在政治上扮演的角色
第三節:價值如何權衡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

無本國國籍者應否具備我國公民投票權?

一、題目:無本國國籍者應否具備我國公民投票權?(大綱修訂最終版)

二、論題與假設:為什麼公民權要限制國籍?

三、政治學意涵:
政治牽涉的是社會秩序的創造與維持、物質與文化資源分配等人的自然需要。政治,也是一個與公民身份密切相關的概念,指的是用一套方法與技術,譬如妥協、外交與分享權力的藝術; 經由這套技術,人們得以非暴力的方式解決統治問題。
政治關切的主題—一是如何達成共識,二則是如何維護以共識為依據的共同體。公民身份正是達成此一理想的關鍵。因為公民身份能創造出合乎正當性的強烈認同感,公民身份主張所有人平等對待,所以能夠消除造成社會緊張,威脅社會秩序的根源。其次,由於公民身份包含的權利與義務的意涵,建構出所有成員共創的社會生活方式,公民身份也能以合乎正義的方式,解決資源分配與管理問題。

四、關鍵詞:

公民身份、民族國家、權利與義務、全球化


五、摘要:
現代自由民主的國家中,公民身份的理念廣受人民支持。賦予一個人公民身份意味著這個人為整個共同體接納,承認他對共同體的貢獻,同時也承認他的個體自主性。
而本文欲討論的是那為什麼有國籍要素才有公民身份?
尤今日全球化時代,把社會、政治與經濟活動跨(國家)界線延伸;挑戰公民身份對當前處境的實際價值,讓公民身份對現代性具有重要地位的疆界,都被全球化因素模糊了。我們是否該重新思考拿掉國籍對公民身份的限制?

欲討論此一論題,要先了解國籍與公民身份綁在一起的緣由為何,再針對國籍法與公民身份之間結合關係,衡量限制國籍為組成公民身份要件之必要性與合宜性。再考慮要不要有限度的開放公民投票權,例如加上居住時間、參與公共事務條件(權利與責任的結合)限制及訪談非國籍者對投票權利的需求,再討論「應否拿掉國籍對公民身份的限制」,嘗試鬆綁國籍與公民身份的連結。

、大綱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第二節  研究問題
第三節  文獻檢閱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二章  論國籍與公民身份之連結
第一節  國籍與公民身份結合之歷史背景
第二節  公民身份的圖像?
第三節  討論國籍成為公民身份之要件的合理性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鬆綁國籍與公民身份
第一節  全球化時代的公民身份
第二節  檢視倡議實例:訪談無本國國籍者對於投票權利的需求
第三節  新公民身份的條件限定居住時間、參與公共事務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重新認識公民身份
第一節  什麼是人民?
第二節  論公民身份加上條件限定的可行性
第三節  論應否鬆綁國籍與公民身份之連結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結論



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之存廢


一、標題: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之存廢
二、論題或假設
    境外面談制度針對特定21國的婚姻移民進行面談,從許多實際案例來看,國家欲維護國境安全,實則損及外籍移民與其配偶結婚和組成家庭之權利,顯示出兩方權力不對等,「國家安全」與「外籍配偶家庭團聚」兩方的衝突因此面談制度實施的合宜性探討便由此而生。
    欲解決此現象,先了解面談制度訂定的緣由為何,再針對面談制度的目的與實施狀況(外交部實施成效、外籍配偶面談案例)之間關係,衡量限制尺度與程序之必要性與合宜性。再考慮要不要改變、有無替代方案,即「廢除境外面談制度」之可能性,嘗試證明「不用透過面談制度審核也能達成實施面談制度之目的」。
三、政治學意涵
    家庭為社會運作之基礎,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於釋字第554號中「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另外,立法院於98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國內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因此法律對家庭的保障,不論是新移民家庭或本國家庭,自應當成一種基本權利而受尊重。然而跨國婚姻移民,因涉及國境跨越與國家主權,對於婚姻與家庭權之保障,涉及入境與居留許可時,則有遭限制之可能,對婚姻移民能否順利移居有所影響。
    移民政策顯現出「國家利益」與「家庭團聚」的衝突,探討其權利義務關係,外籍配偶欲申請居留、歸化時,台灣政府可以「國家安全」為由進行國境管理,這是國家權力的展現。外籍配偶欲通過移民程序,進而與其家庭團聚,因此有義務向該國表達「婚姻真實性」,此關係顯示國家權力大於個人權利。但事實是,台灣設計婚姻面談制度,含有對他國政治、經濟、階級意識的展現,另外,在面談制度的設計與程序上,只顯現出國家利益優先,反而未應盡對外籍配偶的家庭團聚權利的義務性保障,而這個保障就顯現在國境管理的實踐手段和程序是否適當,也是對權力行使之正當性有所依據,以上緣由是此研究針對面談制度的合宜性與必要性的探討原因。
四、關鍵詞
跨國婚姻、外籍配偶、移民政策、婚姻境外面談制度
五、摘要
    我國外交部自2005年起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針對21國訂定境外結婚面談作業要點。台灣人民若欲與此21國國民結婚,須事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並通過境外面談獲得行政機關對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婚姻移民才可申請依親簽證來台。外交部得針對有疑慮的外籍配偶核發「停留」簽證,或是「停留加註記不得轉居留」,移民署便不得頒發居留證。但是在此規範以外的其他國家人民,無須至外館進行面談,只須經過一般申請程序,備妥單身證明、結婚證書等文件並完成驗證,即可在台灣就地登記結婚。
    探討此制度訂定緣由,可回溯至1990 年代左右,大量東南亞女性透過仲介的介紹與台灣男性結婚。這類跨國婚姻被視為一種沒有感情基礎的買賣,大部分認為它不是正常的,甚至擔心可能造成台灣社會不穩定,當時社會氛圍對「外籍新娘」普遍存有負面觀感。而外交部的立場為「簽證審查為國家主權之行使,攸關國境安全,爰需有一定形式之面談審查制度。」我國跨國婚姻對象以東南亞地區國家為主,但也受面談制度的限制,外交部的立場為該地區國家人士為我國外勞逃逸、非法打工及逾期停居留等違反移民法規案件來源之最大宗,逃逸外勞復得以婚姻方式申請解除入國管制,涉國家安全影響層面甚廣,因此,訂出需要面談的國家,目的在於保證依法結婚民眾的權益。
    境外面談制度顯示出「國家安全」與外籍配偶「家庭團聚權」的衝突。但是,長久以來受人質疑,面談機制缺乏裁量標準和面談官自由心證導致許多真實婚姻因莫須有的質疑無法取得居留證和歸化,且若外交部在簽證上註記,移民署便不得頒發居留證,造成國人金錢及時間的損失,這種碰運氣的機制,使真實婚姻夫妻無法通過審核,虛偽結婚卻可能通過面談。而現行移民管道多元,有意來台從事非法行為之外籍人士大可不必透過婚姻管道,加上外交部用「可能」犯罪的理由進行事先審查,以上原因都導致面談制度的正當性疑慮。
    隨著全球化發展,跨越國界的人口活動頻繁,不同國家的人民結婚組成家庭,是件平常的事,「婚姻」和「家庭團聚」都屬於基本權利,對於以婚姻移民作為我國國民之配偶,應保障其家庭團聚權。如此便可以探討,當現行的面談制度存有疑慮和正當性的質疑,台灣對於東南亞外籍配偶移民的嚴格規定,有助於維護國境安全、確實落實防制人口販運等非法行為嗎?實施境外面談來達成這些目標是否合宜?
    假設取消面談制度,並考慮到面談制度訂定之目的(國家安全),和新移民家庭之權利保障,解決面談制度所造成的不便,並從「確認婚姻真實性」與「防治外籍人士來台從事非法行為」來思考,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
六、大綱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婚姻移民面談制度概況
第一節        婚姻面談制度制定緣由
第二節        論面談制度實施目的、規範內涵
第三節        移民面談實施概況及案例研析–以東南亞婚姻移民為例
第四節        面談制度對東南亞婚姻移民取得居留權之影響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論婚姻移民面談制度之限制性
第一節        面談制度衍生之社會議題
第二節        面談制度實施成效
第三節        面談制度實施狀況與實施目的之關聯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論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之存廢
第一節        移民面談應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則
第二節        面談制度與其限制尺度之必要性
第三節        論替代方案之可行性–取消婚姻移民面談制度
第四節        比較應否實施婚姻境外面談制度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結論

台灣幼兒托育應否公共化?

題目:台灣幼兒托育應否公共化?

論題: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幼兒托育是否為國家之責任?如何於人民福祉與公共利益之衝突中實現國家照顧之憲法精神?

政治學意涵:
  我國憲法認同社會福利國家原則,而社會福利政策是對於全民建立一個單一、普遍而公平的制度,藉由國家的力量促使資源的合理分配,但在制憲者未窮盡明示社會福利範圍的情形下,國家提供的社會福利該到何種程度?國家的責任和能力是否出現衝突?而隨著社會變化,人民需求改變,基於私益要求國家實施社會福利,即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然而基本國策中國家有增進人民福祉、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義務,於此議題中,私益與公益之間的衝突,且涉及到國家資源分配時,以政治學的視角,探討國家該如何以有限資源行社會福利作為,以實現人民之幸福生活。

摘要:
  憲法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款之條文內容明示社會福利具體事項,國家的福利工作是基於社會安全之必要,提供的對象為老弱病殘、長期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之人,是以救助和救濟性質為重點。因此以托育公共化之工作內容,並不符合國家社會福利之要件。而從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條文內容來看,可將托育公共化視為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國家有義務增進人民福祉。
  然而國家福利政策涉及國家資源之重新分配,在托育公共化的議題中,於政策方面即出現福利政策優先性的排序爭議;於育兒方面,受益人範圍則顯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
  本文透過談論托育應否公共化,藉由公共利益與人民福祉之間的價值衝突展現,探討中華民國憲法明示的國家社會福利為何?政府是否有責任提供幼兒托育服務?以及該如何面對價值衝突,實現國家保護照顧人民之憲法精神?


關鍵詞:社會福利、公共利益、人民福祉、基本國策、國家責任

大綱: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問題
 第三節 文獻檢閱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二章 社會福利
 第一節 憲法中社會福利的定義與性質
 第二節 社會福利之於國家的意義
 第三節 國家責任與作為之探討-以托育公共化為例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公共利益
 第一節 公共利益的定義與性質
 第二節 個人與社會群體間的關係-探討私益與公益之界線
 第三節 私益與公益之衝突-「人」的圖像為何?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人民福祉之實踐
 第一節 人民福祉的語境探討
 第二節 人民福祉與公共利益之衝突-育兒負擔之爭議
 第三節 人民福祉於國家治理的困境與批判


第五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