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婚姻平權應符合同志族群之期望?

題目:婚姻平權應符合同志族群之期望?

關鍵字: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婚姻平權、平等權、同志婚姻

論題:
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公布後,透過法律保障婚姻平權已成為立法者必須做的功課。本研究想找出現階段同性婚姻的主體—同性戀族群,對於婚姻平權的態度是什麼,是要透過立專法或是透過修改民法親屬編,在確定完主體的態度後,筆者將透過這一次的公投果來比較民意之所及與同志族群的想法是否存有不一致,假定在不一致的情況下,筆者將試著解釋為何在婚姻平權的議題上,只須聽從同志族群的意見即可。

-如何測量同志或其同溫層對於專法與修改民法的態度?
不要求精確,訪問已表態之同志或是未出櫃之同志的意見,再退一步,確保在同志的族群中的多數人是傾向民法或是專法保障。

-為何可以做出不精確的測量?
因為在現實層面上不可能找出所有的同志進行訪問、歸納並得出結論,學界在做特定族群訪問的時候,也沒有將該族群全數訪問,而是透過抽樣或是其他手段找出受訪者,無法窮盡訪問所有人是訪談技術上無法突破的邊界。

-只採納同溫層的意見卻忽略同溫層外的聲音的理由何在?
以下筆者將解釋為何只需要採納少數族群的意見:在保障社會上少數族群、又或是弱勢的時候,訪問非其族類的做法並沒有意義,就像是我們要幫身障人士訂立法律條文保障時,或者建設身障人士的專用設施時,我們之所以之道要朝什麼方向去訂立、用什麼設施可以帶給身障族群最大的方便,不就是採納身障族群的主觀經驗,綜合歸納後所得出的結論嗎?在同志婚姻的議題上,我們參考性多數的意見有何意義,他們不是同志族群,怎麼能理解同志族群心中所想要的世界是什麼樣子?即便他們聆聽了同志族群的主觀經驗後,跟同志族群有著不同生活經驗的大眾,要怎麼能完全感同身受同志的心理層面呢?就像是我們了解鳥類飛行的所有原理,我們也沒辦法知道鳥類在飛行的感受是什麼,主體無法被抽換,主體所感受到的所有經驗是其他主體無法想像的,這也是為什麼在保障性少數的權益時,我們應該只要通從性少數的意見就好,沒有需求聽取非性少數之人的意見。

以國民健康之名限制人民使用毒品與自由權之衝突

題目:以國民健康之名限制人民使用毒品與自由權之衝突

論題:

憲法第22條中表示,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人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均受憲法之保障。而如釋憲689號解釋文中所述:「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代表在中華民國的憲法體系中,也有採取「一般行為自由」這樣的說法。一般自由行為源自德國,就保障範圍而言,一般行為自由要保障的乃是人的行為,舉凡一切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均受一般行為自由保障。因此,吸毒作為一種個人行為,如不危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也應受憲法22條之保障。

但如釋字第476號中所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憲法以「國民身心健康」為理由認為此行為會危害社會秩序:但國民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的關係為何?兩者的相關程度是否足以成為限制其自由的條件?

註一: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 1957 年作成的「愛爾夫案」判決(Elfes-Urteil)中,首次以「一般行為自由」稱呼德國基本法第 2 條第 1項之保障內涵,並從中導出「出境自由」(Ausreisefreiheit) ,在此之後,
「一般行為自由」這個在德國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其實並未被明文提及的概念用語,便受到德國憲法學界廣為採納接受。就保障範圍而言,一般行為自由要保障的乃是人的行為,舉凡一切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均受一般行為自由保障 。由於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範圍廣泛涵蓋人的一切行為,所以某一行為只要在其他自由權條款找不到保障依據,均受德國基本
法第 2 條第 1 項之一般行為自由保障。

關鍵字:自由權、一般行為自由、國民健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社會秩序

國家安全與民主之緊張—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再再修,補充)

  • 題目:國家安全與民主(人權?)之緊張(矛盾?)—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
  • 論題:
中國開放申領台胞居住證,引發台灣人民搶領事件導致政院預計修正《國籍法》限縮公民權,來維護國家安全。
此議題造成居住遷徙自由權(憲10)、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18)與基本人權限制(憲23)產生衝突。
事實上,社會對官員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多持負面評價。
現行制度只有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有限制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國人不能擔任情報相關工作人員。
  • 關鍵字: 中國居住證、公民權、國家安全、居住遷徙自由、民主
  • 爭議點:國家安全VS人權『民主政體跟國家安全的緊張感』,個人可以藉由各種自由      權來威脅到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如果根據程序正義來蒐集情報的話,會因受到限制而無法落實國家安全。
  • 我認為如果真的要加以限制,可以限制於已服有公職之人不得申領國外居住證,其餘公民權實際上沒有限制之必要。    第一個原因,因為大家在意的是經濟問題,能不能賺錢能不能擁有好的生活環境,沒有直接歸化中國國籍反而是領取中國居住證,不正表示著其心依然嚮往著台灣這個民主國家,他並沒有想要放棄當台灣人享受台灣的民主。      第二個原因,關於領居住證能不能應考試服公職,正因為他沒有工作機會所以才會申領國外居住證,我們給予他們能擔任公職的機會,如果確認考上、選上,再請其放棄國外居住證之資格,也不遲,畢竟還未進入公部門就被全面抵制不合理。第三個原因,支持限縮公民權的人主張會遭受思想洗腦或遭機密洩露或因選舉影響台灣,①同志受愛家盟洗腦你也不一定會變異性戀,老師說要好好念書不能遲到大家也沒有在聽②與其限縮想保有台灣國籍之人的公民權,不如審視(此次選舉中國資助政黨候選人選舉九二共識以經濟手段對台灣產生的影響,或是旺中集不僅在食品銷售上依賴中國市場,亦被《經濟學人》引述學術研究指出曾收受中國政府對私人企業的選擇性補貼,更被台灣監察院調查確認曾違法接受來自中國省市政府的置入性新聞,還比較有可能會讓台灣人直接受到影響)。
➖正方(國家安全方):沒有國家就沒有民主
⑴中國為世界上唯一宣稱要併吞台灣的國家,與美國等其他國家不同。
中國開放台灣居民申請居住證,是想模糊台灣與中國公民身份的界線,混淆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例:國家透過身份混淆來進行侵犯行為,俄羅斯曾發予護照給克里米亞的俄裔烏克蘭人,以「保護在克里米亞的俄羅斯國民的權利」,作為出兵克里米亞的理由,最後克里米亞在2014年被俄羅斯併吞。
⑵沒有國家,哪有人權?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國家的穩固。
(3)效忠義務
效忠義務應是一種客觀性之義務,其解釋權應來自國家而非個人,而不容許個人對效忠義務有任何解釋空間。尤其對於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而言,效忠義務應具有絕對性,若公職人員兼具他國居住證,對於在他國擁有之既存利益將勢必與公職人員對於本國之絕對效忠義務產生衝突,進而使原本應以本國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公職人員作出不利本國之判斷。(因此國籍法20條中亦有規定,對於不受雙重國籍限制之公務員,仍須「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能就任獲續任,此類規定都一再強調了效忠義務之解釋與判斷之權限仍屬於國家。)

反方(人權方):國家安全反而傷害了國家
⑴假使台灣是擔心台人領了中國居住證就會背叛台灣,那執行這個政策反而使台人跟台灣之間完全斷了關聯性,沒了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反而是將台人往外推,適得其反。
⑵在國際外交的立場,沒有人是真正的朋友與敵人,每個國家都有可能會造成威脅,不應特別侷限於中國。若台灣認為與中國關係為一邊一國,則應將中國視為其他國家,否則即為歧視。
⑶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主權在民」,人民擁有主動積極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權利,如果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了公民權,即造就了獨裁政府,失去民主的意義。
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去除極端分子」維護社會和諧的理由,正式立法限制維吾爾人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同時針對表現不合規定的維族人需進入「再教育營」。
⑷工作涉及國安?
陸委會以國安為由,提醒台生在大陸工作勿觸相關法令。
何溢誠指出,中國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體制,在大陸的優質企業中,國企與央企佔了大半,該擔心國安問題的應該是中國方面才對,禁止台人去中國銀行工作,是無限上綱的作為。
(5)能夠選舉是民主可貴之處
老百姓關心的是經濟,關心自己的錢包鼓不鼓。這個問題其實兩岸都是一樣的,對岸老百姓也關心這個問題,只是他們沒有選票,對於台灣選舉,對方只有羡慕跟嫉妒。

×法條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係指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
一、國家安全體制之運作行為。
二、國際多邊事務及衝突處理之行為。
三、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
四、有關國防政策之行為。
五、有關重大財經及影響國家安全之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行為。
六、國際恐怖主義之控制行為。
七、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行為。
八、攸關國家生存之環境保護行為。
九、維護國家資訊安全之行為。
十、國際人道援助之行為。
十一、其他有關保障國家安全之行為。
#︎⃣《世界人權宣言》 第 21 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之自由投 票程序為之。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

  • 参考資料:
一、論文期刊
李麒。2011。〈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以美國反恐法制為中心 〉。《東吳法律學報》22,3:1-49。
李偉欽。2004。〈書評:恐怖主義與憲法─以國家安全之名犧牲公民自由〉。《臺灣民主季刊》 1,3:239-246。
嚴震生 。2004。〈自由與安全—美國的歷史經驗〉。《臺灣民主季刊》 1,3:49-72。
二、網路資料
UDN轉角國際。2018。〈合法的「維吾爾集中營」?中國緊縮新疆去極端化條例〉。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3415582。2018/11/13。
YAHOO新聞。2018。〈中國史學家分析台灣選舉: 統獨是偽命題 不統不獨最實際〉。
https://tw.news.yahoo.com/民進黨統獨牌失靈是北京的勝利嗎-中國歷史學家這樣分析-104739406.html。2018/11/28
中時電子報。2018。〈台青聯理事長:陸大力拉攏台人西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403000076-260309。2018/11/13。自由時報。2018。〈柯P籲領中居住證「比照綠卡處理」林昶佐:性質不同〉。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59080。2018/11/13。
楊貴智。2014。〈有綠卡等於雙重國籍?為何我國不許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Issue/島上話題》。https://plainlaw.me/2014/05/31/greencarddualnationality/。2018/11/13。
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24。2018/11/13。
自由時報。2015。〈法律白話文》綠卡等於雙重國籍?為何我國不許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49398。2018/11/28。
關鍵評論網。2014。〈為何我們應該關注「六四」?中國威權體制是否會破壞台灣民主發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363。2018/11/28。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2002。〈「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解釋令 〉。http://law.immigration.gov.tw/immigr-law/cp.jsp?displayLaw=true&lawId=8a8a99f138b338380138b84410ea0221。2018/11/13。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論死刑之存廢

題目:論死刑之存廢

論題:死刑做為中華民國最重之主刑,其存廢議題一直是被大眾所討論的;又,在釋字第194、263及476號中,大法官皆闡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死刑無違憲之虞。支持死刑者,不外乎認為殺人償命,但難道處以死刑就能還公道於受害者,並有嚇阻之功效?而不是藉著政府的公權力「殺人」?

假設討論:
廢除死刑論者:
支持廢除死刑者認為,死刑侵害人民的生命權,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命權,政府不應任意剝奪之,刑法亦可以其他刑罰代替死刑(如: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並且,犯罪是社會問題,不應以死刑為檢討犯罪之事實,健康的人不會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曾受折磨的人轉而成為折磨他人者(卡爾.榮格)。死刑為國家暴力。

同意死刑存在者:
同意死刑存續者,認為死刑能夠讓犯罪者「殺人償命」,並且為最嚴重之懲治手段;一旦殺了人,最能夠使犯罪者付出代價的方法便是剝奪其生命─因為你同樣奪走了他人的生命。同時,認為倘若國家廢除了死刑,則可能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矯正署副署長邱鴻基指出,監禁1個罪犯每年約需花費16萬元,以無期徒刑最快服刑25年可假釋來計算,1名無期徒刑囚犯從進監到出監,政府至少支出400萬元。另外,認同死刑應存續者認為死刑具有嚇阻之功能,能夠使他人興起畏懼之心理,遏止犯罪。

關鍵詞:生命權、死刑、釋字第194、釋字第263、釋字第476

台灣幼兒托育是否該公共化?

題目:台灣幼兒托育是否該公共化?

論題:
  台灣「幼兒托育公共化」的議題衍生自「少子女化」的問題,而少子女化現象的嚴重性已被政府視為國安層級之問題,因此推出托育服務公共化之相關政策,期望補足因家庭結構變化而缺失的家庭照顧功能,並減輕職場女性育兒的負擔。
  然而台灣現況的幼兒托育服務主要由私人市場提供,家長依其需求選擇育兒服務供給者,自行補足缺失的家庭照顧功能。目前公共化托育以供應平價托育服務為政策方向,勢必影響當前高度市場化、營利化之托育環境。
  因此,政府在家庭育兒照顧中擔任的角色和功能為何?幼兒托育服務有公共化之需求嗎?

關鍵字:家庭結構及功能、幼兒托育服務、公共化托育政策

我國公民權應否擴張無公民身份的選舉權?

題目:我國公民權應否擴張無公民身份的選舉權?

關鍵字:公民身份、公民權、公投法、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公民投票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
民投票權。


論題與假設:

1.何謂公民身份?什麼樣的人符合公民身份?
現代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公民應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因此,公民身分的意義本身早就隱含著「權利」與「義務」。
2.為什麼公民權要限制國籍?為何擁有投票權的人必須具備國籍這個條件。


探討台灣基督新教族群對於平等權的挑戰


題目:探討台灣基督新教族群對於平等權的挑戰

論題:台灣基督新教族群對同性婚姻的意見對於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造成的影響為何?

假設:台灣基督新教族群對同性婚姻的意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的虞慮。

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言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平等權。試探討其條文的內涵,制憲國民大會的委員早就預料到「宗教」之差異將會是社會中造成不平等的因素之一。何謂宗教所造成的不平等,並非國內有宗教組織之排行與相對權力關係,而是指宗教組織對於特定法律議題所採取的態度與行動將會壓迫另一個族群所追求的價值。其宗教組織意見足以視為對於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的挑戰。
關鍵字:基督新教、同性婚姻、平等權

以平等權檢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擔任公職之限制。


題目:以平等權檢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擔任公職之限制。

論題:釋字618號中「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之認識與台灣人有差異,並可能危害憲政秩序」的推論是否合理?為何在我國擔任公職的必要條件是具備對民主自由的充分認識?以移民者之原設籍國家作為差別待遇的標準是否具有正當性?
假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確實因為生長地區、政治制度、文化的不同而產生先天的差異。

摘要: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這裡的平等是指實質平等,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立法機關可以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基於我國平等權審查實務,相當程度受到美國實務判決的影響[1]。而依據美國法審查理論,平等權的審查標準依照嚴格程度分為:「合理審查基準」、「中度審查基準」、「嚴格審查基準」三種。所謂合理審查標準,就目的而言只要求有「正當利益」,多半尊重立法者之決定而不會進行實質審查,手段與目的間只需有「合理關連」即可;中度審查標準則要求具備「重要利益」,程度上高於「正當」或「合法」,手段與目的間須具有「實質關連」 或「緊密契合」之關連性;至嚴格審查標準,則需係追求「重大迫切利益」,手段與目的間須具有「必要」或「嚴密剪裁」始得為之。
  釋憲第618中採用的則是最寬鬆的「合理審查基準」[2],但對於已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之工作權,僅以合理審查標準檢視,並僅依目的正當便剝奪其工作權,是否合適?

關鍵字:平等權、釋字第 618 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共利益 


[1]許崇賓。<大陸地區人民在台擔任公職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評析>。《法令月刊》。615
[2]解釋文中寫道「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的目的屬合理正當;理由書中第二段及第三段:「…惟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考量與判斷……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即宜予以尊重」、「若採逐案審查,非僅個人主觀意向與人格特質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認同程度難以嚴密查核,且徒增浩大之行政成本而難期正確與公平」。


以監視器的設置來探討隱私權的提供與否和其與憲政秩序之關係

論題:
在現代社會中,往往會遇到許多需要主動交付隱私權的情境,如我們使用社群媒體時,必須在同意其隱私條款後才可使用;但至於平日經過的店家,對於其裝設的監視器,我們通常沒有同意其拍攝,而個人行蹤等相關隱私資料其公開和提供給予使用與否應為個人有權決定之事項,所以此時裝設監視器之店家是否有損害隱私權的問題?
根據釋字第60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隱私權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所以應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來加以保障。由此來看,若沒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述可限制他人自由之原因的話,那裝設監視器之店家是否均違反憲法規定?
回到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其認為隱私權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所以應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來加以保障。但如果以上述論述來作為隱私權應被保障的原因,則會出現另一問題,那就是「隱私權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這個論述何以為真?

關鍵字:監視器、隱私權、憲政秩序、憲法第二十二條、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概念論目前台灣勞工政策與勞資關係問題


政治思想與當代議題學期報告V2

題目:以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概念論目前台灣勞工政策與勞資關係問題

論題:何謂憲法第15條所述之生存權及工作權?勞資關係問題是否導致勞工之生存及工作權無法真正獲得保障?何謂勞工政策?勞工政策的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政府是否應藉由通過相關立法、執法等發方式在協調和規範勞資關係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政府在勞資關係中所扮演之角色為何?勞工與資方的衝突和不平等其中之政治學意涵? 

關鍵詞:生存權、工作權、勞工政策、勞資關係、國家權力、勞動基準法。


代孕制度的合法性

法二周逸文05141413

題目 代孕制度的合法性
論題
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並未將代孕生殖納入規範,予以法律的授權,16年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亦被退回,因涉及倫理等問題,需要社會有高度共識,其間又涉及人權、倫理及法律,使得立法更形錯綜複雜
代理孕母的自主權
正方
要擔任代理孕母的女性,無論是為了金錢或為了幫助不孕女。而經濟弱勢的女性可憑藉這個工作獲得經濟上的改善。
反方
尋求代理孕母的費用高昂,使之合法會也未必能照顧社會各階層,而衍生富人階級消費貧窮女性的身體。如在沒有其他工作選擇,而從事代理孕母職業是否可稱為自主
代理孕母身體的商品化
子宮可否被當成商品?懷孕過程之辛苦以及其中的風險也可以轉換成金錢衡量加以補償嗎?
合約所能規範的權利與義務
正方
        可透過契約直接訂立雙方的權利義務
反方
身體是一個人非常私密的部分,要如何規範才不會侵犯到代理孕母的人權,本身就極具爭議性。

關鍵字
代理孕母、自主權、婚姻關係與親子關係、契約規範
------------------------------------------------------------------------------
  • 保障人民的生殖權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1條揭示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因此,從人民健康權的角度來看,代理孕母若作為治療不孕症的方法,實無排除立法之理。

  • 代理孕母倫為工具,商品化

從第三方借代孕母生子的過程來看,代孕合法化除了委託者權利的考量外,還涉及孕母及子女的權益。孕母出借子宮獲得報酬,即意味著將女人生理機制當作生產機器,極易導致子宮具化及人格物化的危險。代孕所費不貲,委託者常居經社優勢地位,對於孕母立於相對弱勢者,極易形成剝削,藉由金錢交易使其商品化,孕母之人性尊嚴遭到侵害。

  • 契約的研擬
委託者及孕母的資格條件必須從嚴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也必須簽訂契約遵循。然而這個契約究竟該是「有償契約」,還是「無償契約」?
「有償契約」,是否會導致代孕制度商品化的質疑,甚至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爭議?
若是「無償契約」,但卻又規定檢查費、醫療費、工時損失、交通費、保險費、產檢費、懷孕中的營養費、基本生活費等費用,豈不是自相矛盾?

  • 背後倫理的思辨

以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看國家安全與人權之矛盾(二修)

  • 題目: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之正當性
  • 論題:
中國開放申領台胞居住證,引發台灣人民搶領事件導致政院預計修正《國籍法》限縮公民權,來維護國家安全。此議題造成居住遷徙自由權(憲10)、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18)與基本人權限制(憲23)產生衝突。
事實上,官員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與其行使職權無關,但社會對此多持負面評價。
現行制度只有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有限制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國人不能擔任情報相關工作人員。

  • 關鍵字: 中國居住證、公民權、國家安全、居住遷徙自由、民主

  • 爭議點:國家安全VS人權『民主政體跟國家安全的緊張感』,兩者之間爭議在於,個人可以藉由各種自由權來威脅到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如果根據程序正義來蒐集情報的話,可能會因受到限制而沒辦法落實國家安全。

➖正方(國家安全方):沒有國家就沒有民主
⑴中國為世界上唯一宣稱要併吞台灣的國家,與美國等其他國家不同。
中國開放台灣居民申請居住證,是想模糊台灣與中國公民身份的界線,混淆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例:國家透過身份混淆來進行侵犯行為,俄羅斯曾發予護照給克里米亞的俄裔烏克蘭人,以「保護在克里米亞的俄羅斯國民的權利」,作為出兵克里米亞的理由,最後克里米亞在2014年被俄羅斯併吞。
⑵沒有國家,哪有人權?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國家的穩固。

反方(人權方):國家安全反而傷害了國家
⑴假使台灣是擔心台人領了中國居住證就會背叛台灣,那執行這個政策反而使台人跟台灣之間完全斷了關聯性,沒了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反而是將台人往外推,適得其反。
⑵在國際外交的立場,沒有人是真正的朋友與敵人,每個國家都有可能會造成威脅,不應特別侷限於中國。若台灣認為與中國關係為一邊一國,則應將中國視為其他國家,否則即為歧視。
⑶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主權在民」,人民擁有主動積極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權利,如果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了公民權,即造就了獨裁政府,失去民主的意義。
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去除極端分子」維護社會和諧的理由,正式立法限制維吾爾人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同時針對表現不合規定的維族人需進入「再教育營」。
⑷工作涉及國安?
陸委會以國安為由,提醒台生在大陸工作勿觸相關法令。
何溢誠指出,中國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體制,在大陸的優質企業中,國企與央企佔了大半,該擔心國安問題的應該是中國方面才對,禁止台人去中國銀行工作,是無限上綱的作為。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係指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之生存、發展或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
一、國家安全體制之運作行為。
二、國際多邊事務及衝突處理之行為。
三、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
四、有關國防政策之行為。
五、有關重大財經及影響國家安全之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行為。
六、國際恐怖主義之控制行為。
七、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行為。
八、攸關國家生存之環境保護行為。
九、維護國家資訊安全之行為。
十、國際人道援助之行為。
十一、其他有關保障國家安全之行為。
#︎⃣《世界人權宣言》 第 21 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之自由投 票程序為之。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

  • 参考資料:
一、論文期刊
李麒。2011。〈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以美國反恐法制為中心 〉。《東吳法律學報》22,3:1-49。
李偉欽。2004。〈書評:恐怖主義與憲法─以國家安全之名犧牲公民自由〉。《臺灣民主季刊》 1,3:239-246。
嚴震生 。2004。〈自由與安全—美國的歷史經驗〉。《臺灣民主季刊》 1,3:49-72。
二、網路資料
UDN轉角國際。2018。〈合法的「維吾爾集中營」?中國緊縮新疆去極端化條例〉。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3415582。2018/11/13。
中時電子報。2018。〈台青聯理事長:陸大力拉攏台人西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403000076-260309。2018/11/13。自由時報。2018。〈柯P籲領中居住證「比照綠卡處理」林昶佐:性質不同〉。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59080。2018/11/13。
楊貴智。2014。〈有綠卡等於雙重國籍?為何我國不許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Issue/島上話題》。https://plainlaw.me/2014/05/31/greencarddualnationality/。2018/11/13。
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24。2018/11/13。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2002。〈「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解釋令 〉。

http://law.immigration.gov.tw/immigr-law/cp.jsp?displayLaw=true&lawId=8a8a99f138b338380138b84410ea0221。2018/11/13。

婚姻平權立法的難題-論修改民法與立專法平等權保障的差異 (二修)


題目:婚姻平權立法的難題-論修改民法與立專法平等權保障的差異

關鍵字: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同性婚姻、平等權、民法親屬編、專法

論題:
在釋字748號解釋文出來後,大法官會議要求立法單位必須在兩年內依解釋文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並且交代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也就是說,同性婚姻立法保障已成為必然的結果,接下來的問題是要透過何種方法來保障同性婚姻,當前社會提供我們兩條途徑,第一條是透過專法保護,第二條是修改民法親屬編,筆者想透過此研究來探究何種途徑更符合憲法所期待的平等權之保障。

政府官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題目:政府官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論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以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然而政府官員之言論時常重大影響一國之人民、決策及國家發展,其言論是否和大眾一般具有相同自由,其界線位於何處。但若欲以限制政府官員之言論界線,是否不得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之,又其行政官員或機關是否有權依其限制提出抵抗權,對此可能將造成國家權力分立受到影響。
關鍵詞:言論自由、抵抗權、釋字509號

政府不設立性專區與工作權的拉扯

題目:政府不設立性專區與工作權的拉扯

關鍵字:性專區、平等權、工作權、善良風俗、公共利益

相關憲法條文與釋字
憲法第七條
憲法第十五條
憲法第二十二條
釋字第666號



論題:
台灣已通過性專區設立之法案,卻因一些既有的歧視使得無縣市敢設立性專區,導致性工作者無法有妥善合法工作地點,是否妨礙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無合法地方可工作,性工作者只好以非法的方式進行,是否等於政府逼迫他們犯法?

反方最常提及與最大反對之理由就是,性專區之設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而以善良風俗作為衡量標準是危險的,釋字666號許宗力大法官意見書中提到,以國家公權力將特定時空中多數人恰巧接受的風俗,強加於所有社會成員之上,可能是多麼危險的權力濫用。

是故各縣市應該繼續堅持部分人的善良風俗繼續迫害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從台灣婚姻移民政策看東南亞配偶的居留權


題目:從台灣婚姻移民政策看東南亞配偶的居留權
關鍵字:婚姻移民政策、新住民公民權、族群關係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65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
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
    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

 論題:

欲探討針對21國國民所設立的「境外結婚面談制度」,外交部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訂定面談作業要點。台灣人民若欲與東南亞國家人民結婚,須事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才得以申請我國駐外代表處所辦的「境外面談」,通過面談才能獲得行政機關對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婚姻移民才可申請依親簽證來台。

但在對長期協助婚姻移民的民間團體發現,面談制度不但缺乏裁量標準,僅依面試官員主觀判斷,若外交部在簽證上註記,移民署便不得頒發居留證,許多夫妻曠日廢時最終仍未能通過,導致許多婚姻移民因莫須有的質疑而無法取得居留、歸化,無法來台定居,影響他們的生活權益。外籍人士和台灣人結婚後要成為新住民,需經歷入境、居留、歸化和入籍過程的層層關卡,受到移民法、國籍法種種束縛所限制,許多規定存有爭議。

政府的決策過程和法律規定,可以呈現臺灣社會的價值態度和內部分化,境外結婚面談制度顯示出國家安全與外籍配偶移民權利的衝突,此政策下的脈絡和其中的影響因素為何?從實際案例來看,台灣法律制訂的婚姻移民政策對東南亞新移民的(停留、居留、歸化公民權)實質影響為何?台灣對於東南亞外籍配偶移民的規定嚴格,婚姻移民面談制度,有助於解決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等目標嗎?當相關團體積極尋求改變,現行的面試制度是否還是一項合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