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以史諾登事件為例-探討我國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標題:以史諾登事件為例探討我國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論題:憲法第11條中規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集出版之自由。然而公務員因工作性質之關係其部分公民權受限制,如言論自由權等。如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便明定:「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但因其「職務」範圍界定模糊,往往導致許多公務員至後來對於表達個人意見或對公共議題發聲有所疑慮。  
       而針對行政中立法與公務人員服務法中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銓敘部表示其限制乃因避免不當政治力介入、濫用行政資源或危害公共利益,因此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虞。
      
類似可借鏡案例在美國發生,史諾登因揭發美國政府宣稱為防止911事件相關恐怖攻擊,而發展出的「菱鏡計畫」、「牛奔程式」等非法竊聽與侵害全球人民隱私的行為,而引起全球關注。對此,有些人認為史諾登為英雄,勇於挑戰體制揭弊政府非法行為;有人則稱他為叛國者,其魯莽行為美國帶來國安危機。那麼到底在公民權、言論自由、隱私權與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間價值的衝突如何衡量,有沒有一個比國家法律更高的依據?


政治學意涵:言論自由為我國憲法明確保障之公民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509號所提),為維繫民主體制的重要價值;而公共利益乃國家執行政策之優先需思考的導向,為對整體社會、所有公眾能產生所欲功效之價值,兩者的價值衝突在政治學上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關鍵詞:言論自由、公民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

摘要:本文首先將以史諾登事件作為反思的主軸。接著從我國規範公務員言論自由之相關法規,如立法院公報中所提、行政中立法與公務人員服務中,探討其限制部分公民權之規定原因為何,並將討論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對民主國家的重要性,其放寬限制會更能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為社會帶來利益,又或者會危害公共利益。藉由了解兩方之各自立場,試說明現今台灣限縮公務員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是否過當或需要加強,公務員是否應具言論自由?

大綱: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問題意識
第二節:研究動機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四節:研究架構

第二章:相關事件之反思與借鏡
第一節:美國史諾登事件
第二節:公民權v.s國家安全
第三節:張憲義行為之探討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我國主要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相關法規
第一節:行政中立法
第二節: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三節:規定原因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價值衝突及解決
第一節:言論自由之重要性
第二節:公民權及公共利益在政治上扮演的角色
第三節:價值如何權衡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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