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平等權與選舉保證金關係之研究(二修)


題目:平等權與選舉保證金關係之研究

關鍵字:選舉保證金、公職參選、立法理由、平等權、參政權

論題:本研究想探討參選公職需要交付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我們可以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發現,在正式成為候選人之前,須繳納一筆為數不小的保證金,我們更別提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成為候選人前,需繳交100萬元的連署保證金,而繳交保證金的行為,筆者認為有不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也就是階級上的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最終將導致民眾的參政權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在我國憲法中,平等權的內涵為強調「實質平等」而不是齊頭式的「形式平等」,第7條所宣稱的法律上一律平等,意思就是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不強調「結果平等」而要求「機會平等」。回過頭來看參選公職需繳納保證金的行為,對於沒有豐富經濟、人力資源但想參選的公民來說,保證金存在的概念類似於1970美國民權法案尚未公布的美國南方,須提供繳稅證明或是進行詞彙測驗才得以投票,有變相剝奪公民參選公職、參政權的疑慮,是以本研究將從最初立法繳交選舉保證金之立法理由,來看為何可以有如此的規定卻又可以不侵害到符合平等權且不侵害公民的參政權。

大綱: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四節:文獻檢閱

第二章:中華民國國民參選公職的限制
                   第一節:公民參選的法定條件
                   第二節:成為正式候選人的法定條件–選舉保證金及連署制度
                   第三節:不能成為候選人的負面表列
                   第四節:小節–參選條件的歸納

第三章:中華民國憲法對平等權與參政權的保障
                   第一節:平等權的詮釋
                   第二節:參政權的詮釋
                   第三節:平等權與參政權在憲法中的關係
                   第四節:小節

第四章:選舉保證金制度
                   第一節:選舉保證金設立的目的
                   第二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立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
                   第三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設立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
                   第四節:小節–目的與理由是否一致?

第五章:被挑戰的選舉保證金制度
第一節:釋字468號解釋文
                   第二節:選舉保證金公平性的檢討
                   第三節:被間接剝奪參政權的階級
                   第四節:結論

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台灣幼兒托育應否公共化? (二修)


題目:台灣幼兒托育應否公共化?

論題與假設討論: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條文內容,兒童的教育與養育由父母或監護人負責,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則擔任協助提供服務與措施的角色。
  然而台灣義務教育學齡前之幼童托育,所得到的教育及養育品質和父母或監護人之財富能力相關,此現象與第一條「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立法精神不符,因此台灣幼兒托育服務是否該由政府負責?

關鍵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人權、兒童福利、公共化托育

研究大綱:

   一、緒論
           
   二、台灣幼兒托育服務概況
    2-1. 幼兒托育政策理念探討
        2-2. 幼兒托育現況之分析
        2-3. 小結
      
   三、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3-1. 探討兒童權益與兒童福利
        3-2. 檢視《兒少法》之兒童人權倡議與概念
        3-3. 兒童人權實踐之批判
        3-4. 小結

   四、論幼兒托育應否公共化
    4-1. 探討國家的照顧功能與角色
        4-2. 托育公共化之必要性
        4-3. 托育公共化之可行性-對現況幼兒托育服務之影響
        4-4. 小結
   
     五、結語

同志婚姻能否以修正民法形式實現之探討


題目:同志婚姻能否以修正民法形式實現之探討

論題:為何台灣社會無法認同以修正民法形式實現同志婚姻?

假設:台灣社會傾向認為同志並不適用婚姻制度

一、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1-2. 研究目的
1-3. 文獻回顧

二、論婚姻制度
2-1. 婚姻為私領域問題還是公領域問題?
2-2. 婚姻如何成為一種制度
2-3. 婚姻(制度)的作用如何發揮?
2-4. 小結

三、論台灣社會對同志的認識
3-1. 國民義務教育的性平教材
3-2. 大眾媒體與傳播下的同志形象
3-3. 我們如何形塑出同志的形象?
3-4. 小結

四、論民法的修正
4-1. 檢視民法親屬編
4-2. 同運團體與其堆動的公投14、15案
4-3. 修正民法條文是否就能實現同志婚姻?
4-4. 小結

五、台灣社會抗拒民法修正之理由
5-1. 台灣社會對於婚姻觀念的流變
5-2. 台灣社會固有的家庭價值論述
5-3. 台灣社會是否接納了同志?
5-4. 小結

六、結論

台灣社會住宅的推動研究

題目:台灣社會住宅的推動

論點:
台灣的房價持續高漲不下,造成許多人買不起房子,但居住權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將以此作為核心理念,探討其與憲法的關係。
一、何謂居住正義
1. 每個人的居住權都該被保障,禁止任何歧視及差別待遇。
2. 居住權是「安全、和平且有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 」,不論居住的狀態是否合乎國內法律。
3. 國家必須與人民真誠磋商,尋求避免迫遷之替代方案;不得不迫遷時,須確保其擁有替代住居,並提供法律救濟管道。
二、台灣居住正義的問題
政府曾於200911月進行10大民怨的網路投票調查,結果發現「都會地區房價過高」為民怨之首。北部地區的房價為全世界排名第三高,豪宅的數量不斷增加;貧富 差距因為稅制不公造成前後5%家戶所得差距高達7倍,創台灣歷史記錄;一般民眾的薪資水準 倒退十二年,窮忙族高達三百萬;國內有一百萬空屋,卻有三成的家庭沒有自己的房屋。房子一直蓋,但是台灣能購買房子的人卻越來越少,因為昂貴的房價讓人無法負擔,買不起只好用租的,但房東惡意的喊價,房租不斷的上漲,租不起是個逐將浮出檯面,且政府無法不重視的社會問題
三、政府的作為
台灣政府自1965年開始,就將國民住宅列為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1975 年,頒布國民住宅條例,並配合六年經建計畫(19761981), 廣建國民住宅。1982 年,國民住宅條例大幅修正,除由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外,增列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以多種途徑解決住宅問題。2005年,行政院核定整體住宅政策,推動住宅社區建設,以提升居住環境的品質。但是至今,台灣的社會住宅數量仍然是嚴重不足,至1078月止,台灣社會住宅的存量共計13624戶,存量比率為0.157百分比。
四、社會住宅的核心理念
只租不賣,保障那些在短期內無法購買房子的人能夠有居住的地方,讓人民買不起,至少還租得起,確保人民最基本的居住權獲得保障。
關鍵詞:基本權利,居住正義,公共利益

大綱: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的重要性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架構
第四節、  文獻回顧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文獻回顧–英國
第二節、  文獻回顧–韓國
第三節、  文獻回顧–新加坡
第四節、  文獻回顧–日本
第五節、  文獻回顧–台灣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個案分析法
第二節、  問卷調查法
第三節、  文獻研究法
第四節、  經驗總結法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一節、  國際公共住宅發展
第二節、  台灣公共住宅的演進
第三節、  現今發展趨勢
第五章  研究總結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

第四節、  研究展望

平等權與選舉保證金關係之研究


題目:平等權與選舉保證金關係之研究

關鍵字:選舉保證金、公職參選、立法理由、平等權

論題:本研究想探討參選公職需要交付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我們可以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發現,在正式成為候選人之前,須繳納一筆為數不小的保證金,更別提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成為候選人前,還需繳交100萬元的連署保證金,而繳交保證金的行為,筆者認為有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在我國憲法中,平等權的內涵為強調「實質平等」而不是齊頭式的「形式平等」,第7條所宣稱的法律上一律平等,意思就是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不強調「結果平等」而要求「機會平等」。回過頭來看參選公職需繳納保證金的行為,對於沒有豐富經濟、人力資源但想參選的公民來說,保證金存在的概念類似於1970美國民權法案尚未公布的美國南方,須提供繳稅證明或是進行詞彙測驗才得以投票,有變相剝奪公民參選公職的疑慮,是以本研究將從最初立法繳交選舉保證金之立法理由,來看為何可以有如此的規定卻又可以不侵害到平等權。

大綱: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二章:中華民國國民參選公職的限制
                   第一節:公民參選的法定條件
                   第二節:成為正式候選人的法定條件–選舉保證金及連署制度
                   第三節:不能成為候選人的負面表列
                   第四節:小節–參選條件的歸納

第三章: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概念
                   第一節:平等權法條的內涵
                   第二節: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差異
                   第三節:平等權之機會平等原則
                   第四節:小節

第四章:選舉保證金制度
                   第一節:選舉保證金的立法理由
                   第二節:選舉保證金與平等權存在的衝突
                   第三節:立法理由阻卻平等權被侵害的正當性
                   第四節:小節

第五章:結論

論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論題:憲法第11條中規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集出版之自由。然而公務員因工作性質之關係其部分公民權受限制,如言論自由權等。如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便明定:「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但因其「職務」範圍界定模糊,往往導致許多公務員至後來對於表達個人意見或對公共議題發聲有所疑慮。   
       大法官曾在釋字第445號針對集遊法中有關政治性的意見,進行事先的審查,認為違憲,公務員有關職務之言論,多與公共事務有關,很難不被視為有政治性,若非保密之事項,而一概需要事先經過同意,不無有違憲的疑慮。參考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在於「監督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既承認公務員有關其職務有言論之自由,若其目的在於監督政府,公務員之言論自由是否應受保障。其國家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限制公務員之公民權是否符合正當性,兩者中該如何衡量。

大綱:
  論公務員應否具言論自由
關鍵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行政中立法、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問題意識
第二節:研究動機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四節:研究架構

第二章:限制公務員之相關法規
第一節:公務員服務法
第二節:公務員行政中立法
第三節:法規中表達意見自由之爭議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公務員基本權利之探討
第一節: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
第二節:法規之限制範圍
第三節:限制依據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公務員言論自由審查模式之反思
第一節:公務員言論自由限制之正當性
第二節:史諾登之案例參考反思
第三節:言論自由之限制何以權衡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

從女性免服兵役來看憲法中的歧視與不平等


題目:從女性免服兵役來看憲法中的歧視與不平等

論題: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而根據《兵役法》第一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該條文將應受軍事訓練之主體限制在「男性」,女性依法是可以免除這項義務的。然而,依據《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以此來看,筆者認為《兵役法》與《憲法》第七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所保障之平等權相互衝突。

關鍵字:平等權、兵役法、軍事訓練、生理差異、社會功能角色差異

大綱:
  • 前言
  • 導論:
    •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 第二節:研究方法
    • 第三節:文獻檢閱
  • 第一章:軍事訓練為何重要?
      • 第一節:軍事訓練之目的
      • 第二節:與志願役之比較
      • 第三節:我國目前國防現況
      • 第四節:小結
  • 第二章:服兵役做為一項義務
      • 第一節:國民義務之討論
      • 第二節:平等的權利是否伴隨平等的義務?
      • 第三節:釋字490號討論
      • 第四節:小結
  • 第三章:兵役法與平等權之衝突從生理差異來看
      • 第一節:以生理作為特權依據之基準
      • 第二節:將同一性別的人視為群體是否合理?
      • 第三節:與平等權的衝突
      • 第四節:小結
  • 第四章:兵役法與平等權之衝突從社會生活功能角色差異來看
      • 第一節:現代社會角色的差異
      • 第二節:社會生活功能角色是否具有歧視意涵
      • 第三節:社會功能角色對社會之影響
      • 第四節:小結
  • 結論

論集會遊行法與表現自由之衝突

題目:論集會遊行法與表現自由之衝突

論題:如何認定集會遊行法同時保障了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和維持了社會秩序?

論題討論:
  在釋字445號理由書中,相關行政機關主張對於集會遊行之管理方式採準則主義之許可制,意即只要符合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就不可駁回該集會遊行。雖在釋字445號解釋中部分不明確的條文予以失其效力,對集會遊行法的裁量權仍由主管機關所掌握。
  在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下,為確保社會秩序之安寧,限制集會遊行申請人與參與者部分的表現自由。在實際運作上,集會遊行法如何限制了政治性集會遊行的表現自由?這樣的限制是否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這涉及了集會遊行申請人、參與者和非參與者的權利衝突。

關鍵字:釋字第445號、表現自由、集會遊行法、憲法第23條

大綱:
前言
第一章:簡介
      第一節:分析釋字第445號對表現自由之解釋
      第二節:集會遊行法之限制與其目的
      第三節:論許可制與報備制
      第四節:小結
第二章:集會遊行法的定位
      第一節:集會遊行法的裁量空間與比例原則
      第二節:違反集會遊行法之案例分析
      第三節:論集會遊行法限制的正當性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集會遊行法與表現自由之衝突-以太陽花學運為例
      第一節:許可制與釋字第718號
      第二節:警察機關執法依據與其效果
      第三節:事後究責
      第四節:論集會遊行法之角色
第四章:法理與實務之差距
      第一節: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節:對政治性集會遊行的限制
      第三節:法理與實務的衝突點
      第四節:影響政治的層面
結語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論代孕制度是否為我國工作權保障範圍

題目 論代孕制度是否為我國工作權保障範圍
摘要
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並未將代孕生殖納入規範,予以法律的授權,因涉及人權、倫理及法律,需要社會有高度共識。其中代理孕母的自主權,以及代理孕母身體商品化疑慮之避免,相關制度可能影響原本的家倫理、親子關係,而務實方面,制定相關政策所應涉及的廣度及深度應如何裁量,如合約所能規範的權利與義務。然在立法建立相關制度前,必先確認代孕是否為一憲法所應保障之工作,再進行制度層面之探討。

大綱
一、 前言 
1.摘要 
2.研究目的與動機 
3.相關文獻檢閱
二、 工作權定義
1.工作權與憲法
2.工作權涵蓋範圍
三、代理孕母之概念意義
四、代理孕母之爭議
    1.子宮工具化
    2.子宮商品化
    3.嬰兒商品化
    4.人倫關係
五、代理孕母之工作權是保障與否
    1.憲法第22條之阻卻違法事由

六、結論與建議

我國公民權應否擴張無公民身份的選舉權?

壹、主題:我國公民權應否擴張無公民身份的選舉權?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公民投票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 民投票權。


 貳、論題與假設:

 一、現代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公民應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因此,公民身分的意義本身早就隱含著「權利」與「義務」。 
那麼為什麼公民權要限制國籍?為何擁有投票權的人必須具備國籍這個條件。


 參、關鍵字:

 公民身份、公民權、公投法


 肆、大綱: 

 一、前言 

1-1. 摘要 
1-2. 研究目的與動機 
1-3. 相關文獻檢閱  


二、公民身份討論 

2-1.公民身份與民族國家
2-2.為什麼投票要綁國籍?(從法制層面探究)
2-3.小結 

 三、應否擴張非公民投票權之爭議 

3-1.情境題討論
3-2.正方論述 
3.3.反方論述 
3-4.小結 


 四、討論非公民投票權之限制 

4-1.論非公民投票權的基本條件 
4-2.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範圍界定 
4-3.小結


 五、結論

國家安全與人權之緊張—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增修)

國家安全與人權之緊張—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
關鍵字: 公民權、國家安全、人權、自由民主
期末展演脈絡:
1)要處理什麼?
       國家安全與人權之緊張
2)為什麼要處理這個問題?
       中國開放申領台胞居住證,政院預計限縮公民權,造成國家安全與人權維護間的衝突。而倘若失去了國家,哪來的人權?國家安全在某些意義上是為了捍衛國家的穩固。在對兩岸議題相當敏感的台灣,政府的此種作為是否可能動搖了自由民主國家最重要的人權問題。
3)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藉由理解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國家中人權的意義、在何種情況下被喪失公民權是合憲的,(台灣以往的教育及時代環境影響之下,仇中的情緒?),分析國家安全與人權之間的緊張關係,來看對於領中國居住證的台灣人民被限縮公民權是否合適。



壹、論題
         
           中國開放申領台胞居住證,政院預計限縮公民權,來維護國家安全。此議題造成國家安全與人權維護間的衝突。
            而倘若失去了國家,哪來的人權?國家安全在某些意義上是為了捍衛國家的穩固。本文欲藉由理解國家安全與人權的意義,來分析國家安全與人權之間的緊張關係,尤其在對兩岸議題相當敏感的台灣,政府的作為是否可能動搖了自由民主國家最重要的人權問題。

貳、大綱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第二節  研究問題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文獻探討
                          (一)自由與安全
                          (二)威權國家的人權侵犯
                          (三)台灣的國家安全與人權問題

第二章  國家安全

            第一節  基本概念與意義
            第二節  國家安全的維護與限制
            第三節  國家安全的絕對性

第三章  人權

            第一節  基本概念與意義
            第二節  自由民主與人權保障
            第三節  人權之最高性

第四章  領中國居住證限縮公民權的爭議

            第一節  雙重國籍與海外居住證
            第二節  公民權的基本概念
            第三節  喪失公民權之狀況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結論

以平等權檢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擔任公職之限制。




 題目:以平等權檢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擔任公職之限制。

論題:釋字618號中「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之認識與台灣人有差異,並可能危害憲政秩序」的推論是否有誤?以此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登記為公職人員前必須設籍滿十年,是否合理?同樣都具備中華民國公民的身分,移民者和原生於台灣的公民是否應被差別對待?

大綱: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案例事實
1-1-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釋憲聲請書摘要
1-1-3大法官釋字第618號摘要
第二節|文獻檢閱
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二章、公務人員任用限制
第一節|法定公務員任用程序
第二節|忠誠度之認定標準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之差別待遇
第一節|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之沿革意義
第二節|對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
第三節|設戶籍滿十年限制之例外職務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與人民基本權利之衝突
第一節|平等權
3-1-1憲法第七條
3-1-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二節|工作權
3-2-1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
3-2-2憲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